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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宜路平專案計畫聯合稽查暨績效評比執行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四工處)為提昇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道路安全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範圍為本縣轄內道路;稽查及督導評比對象為四工處所屬工務段、本府工務處及本縣十二鄉(鎮、市)公所,並分省道及代養縣道組、縣轄道路A組及B組等三組分別辦理稽查及評比:

(一)省道及代養縣道組:四工處頭城工務段、四工處南澳工務段、四工處獨立山工務段。

(二)縣轄道路A組:本府工務處、宜蘭市、頭城鎮、羅東鎮、礁溪鄉、五結鄉、冬山鄉。

(三)縣轄道路B組:蘇澳鎮、壯圍鄉、員山鄉、大同鄉、三星鄉、南澳鄉。



三、省道及代養縣道組每季由四工處辦理稽查,稽查小組成員三至五人,由四工處副處長為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一名委員由本府派員擔任,其餘委員由處外人士一至二人及四工處指派專人擔任。

稽查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職務。

稽查小組任務為省道及代養縣道挖掘管理、道路養護巡查修繕及道路孔蓋齊平與下地率等三項績效稽查,依四工處鋪面巡查作業要點辦理,並依平時巡查書面資料、巡查現勘情形及稽查當日現勘現況條列缺失,由權責單位辦理改善,並將改善成果作成紀錄由四工處存檔。



四、縣轄道路AB兩組每季辦理績效評比,以季評比為成績,於第四季同時辦理綜合評比,累計季評比成績(百分之五十)及綜合評比成績(百分之五十)為年度總評比成績。



五、縣轄道路AB兩組季評比項目分為主動養護項目及客觀評比項目。主動養護項目包括執行績效及維護績效,其中執行績效包括坑洞完修率及主要道路孔蓋齊平與下地率二項;維護績效包括自主巡查率、挖掘稽查有效率及養護計畫三項。

客觀評比項目為每季對主次要道路現況抽樣檢測,再綜合計算品質合格率評比計分。

績效評比指標計算標準如附件一。



六、本府設評比小組辦理綜合評比。評比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副縣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本府工務處處長及四工處指派一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遴聘府外專家學者擔任。

    評比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綜合評比項目及權重如附件二。

七、每季評比成績甲等(八十五分以上)之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小功一次;成績乙等(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之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成績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不予獎懲,成績丁等(六十分以下)之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申誡一次。連續四季考列最後一名且成績考列丙等者,於本府擴大縣務會議專案報告檢討。



八、縣轄道路AB兩組每季評比成績,各組前二名及最後一名且成績丙等者,適時公布週知。



九、縣轄管道路AB兩組每季評比成績,各組前三名之鄉(鎮、市)公所,依序頒發獎金六萬元、四萬元及二萬元。

前項獎金限於辦理教育訓練、道路業務觀摩活動、購買道路管理執行公務裝備器材等之用,辦理前應研提計畫送本府核定。



十、縣轄管道路AB兩組年度總評比成績,各組前三名之鄉(鎮、市)公所及較前年分數進步最多之鄉(鎮、市)公所次年度之道路養護補助經費,第ㄧ名增加補助一百二十萬元,第二名增加補助一百萬元,第三名增加補助八十萬元,較前年分數進步最多且未獲前二名之鄉(鎮、市)公所(不分組別)增加補助經費一百萬元。

前項增加補助經費應用於道路養護工作,應提計畫送本府核定。



十一、歷次評比內容應作成紀錄,並列為長期追蹤改善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