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宜路平專案計畫聯合稽查暨績效評比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交土字第1090212533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
  轄內道路安全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縣轄內道路;稽查及督導評比對象為
  本縣十二鄉(鎮、市)公所,並分縣轄道路A組及B組,分別
  辦理稽查及評比:
    (一)縣轄道路A組:宜蘭市、頭城鎮、羅東鎮、礁溪鄉、
    五結鄉、冬山鄉。
    (二)縣轄道路B組:蘇澳鎮、壯圍鄉、員山鄉、大同鄉、
    三星鄉、南澳鄉。
三、縣轄道路A、B兩組每季辦理績效評比,以季評比為成績,
  於第四季同時辦理綜合評比,累計季評比成績(百分之五
  十)及綜合評比成績(百分之五十)為年度總評比成績。
四、縣轄道路A、B兩組季評比項目分為主動養護項目及客觀評
  比項目。主動養護項目包括執行績效及維護績效,其中執
  行績效包括坑洞完修率及主要道路孔蓋齊平與下地率二項
  ;維護績效包括自主巡查率、挖掘稽查有效率及養護計畫
  三項。
  客觀評比項目為每季對主次要道路現況抽樣檢測,再綜合
  計算品質合格率評比計分。
  績效評比指標計算標準如附件一。
圖表附件:
五、本府設評比小組辦理綜合評比,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本府業務單位處長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府外專家學者擔任。
  評比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綜合評比項目及權重如附件二。
圖表附件:
六、年度總評比成績優等(九十分以上)之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
  各記小功一次;成績甲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之單
  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成績乙等(六十分以上
  未達八十五分)不予獎懲;成績丙等(未達六十分)之單位
  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申誡二次。連續四季考列最後一名且
  成績考列丙等者,於本府擴大縣務會議專案報告檢討。
七、縣轄道路A、B兩組每季評比成績,各組前三名及最後一名
  且成績丙等者,適時公布週知。
  評比分數未達甲等者,不予頒發獎金及養護補助經費。
八、縣轄管道路A、B兩組每季評比成績,各組前三名之鄉(鎮
  、市)公所,依序頒發獎金新臺幣六萬元、四萬元及二萬
  元。
  前項獎金限於辦理教育訓練、道路業務觀摩活動、購買
  道路管理執行公務裝備器材等之用;辦理前應研提計畫送
  本府核定。
九、縣轄管道路A、B兩組年度總評比成績,各組前三名之鄉(
  鎮、市)公所及較前年度分數進步最多之鄉(鎮、市)公所
  ,次年度之道路養護補助經費,第ㄧ名增加補助新臺幣一
  百二十萬元,第二名增加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三名增
  加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較前年度分數進步最多且未獲前
  二名之鄉(鎮、市)公所(不分組別)增加補助經費新臺幣一
  百萬元。
  前項增加補助經費應用於道路養護工作,應提計畫送本府
  核定。
十、歷次評比內容應作成紀錄,並列為長期追蹤改善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