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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
轄內道路安全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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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縣轄內道路;稽查及督導評比對象為
本縣十二鄉(鎮、市)公所,並分縣轄道路A組及B組,分別
辦理稽查及評比:
(一)縣轄道路A組:宜蘭市、頭城鎮、羅東鎮、礁溪鄉、
五結鄉、冬山鄉。
(二)縣轄道路B組:蘇澳鎮、壯圍鄉、員山鄉、大同鄉、
三星鄉、南澳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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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轄道路A、B兩組每季辦理績效評比,以季評比為成績,
於第四季同時辦理綜合評比,累計季評比成績(百分之五
十)及綜合評比成績(百分之五十)為年度總評比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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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縣轄道路A、B兩組季評比項目分為主動養護項目及客觀評
比項目。主動養護項目包括執行績效及維護績效,其中執
行績效包括坑洞完修率及主要道路孔蓋齊平與下地率二項
;維護績效包括自主巡查率、挖掘稽查有效率及養護計畫
三項。
客觀評比項目為每季對主次要道路現況抽樣檢測,再綜合
計算品質合格率評比計分。
績效評比指標計算標準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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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設評比小組辦理綜合評比,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本府業務單位處長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府外專家學者擔任。
評比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綜合評比項目及權重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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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總評比成績優等(九十分以上)之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
各記小功一次;成績甲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之單
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成績乙等(六十分以上
未達八十五分)不予獎懲;成績丙等(未達六十分)之單位
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申誡二次。連續四季考列最後一名且
成績考列丙等者,於本府擴大縣務會議專案報告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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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縣轄道路A、B兩組每季評比成績,各組前三名及最後一名
且成績丙等者,適時公布週知。
評比分數未達甲等者,不予頒發獎金及養護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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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縣轄管道路A、B兩組每季評比成績,各組前三名之鄉(鎮
、市)公所,依序頒發獎金新臺幣六萬元、四萬元及二萬
元。
前項獎金限於辦理教育訓練、道路業務觀摩活動、購買
道路管理執行公務裝備器材等之用;辦理前應研提計畫送
本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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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縣轄管道路A、B兩組年度總評比成績,各組前三名之鄉(
鎮、市)公所及較前年度分數進步最多之鄉(鎮、市)公所
,次年度之道路養護補助經費,第ㄧ名增加補助新臺幣一
百二十萬元,第二名增加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三名增
加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較前年度分數進步最多且未獲前
二名之鄉(鎮、市)公所(不分組別)增加補助經費新臺幣一
百萬元。
前項增加補助經費應用於道路養護工作,應提計畫送本府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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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歷次評比內容應作成紀錄,並列為長期追蹤改善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