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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特種基金提撥行政成本費用執行要點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獨立計算特種基金盈虧,將各特種基
    金所投入之人力、物力換算價格以適度反映成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落實基金成本觀念,合理計算基金成本效益,本府所屬各特種基金
    ,應依下列項目,計算行政成本費提繳縣庫:
(一)人力部分:以每年度五十萬元定額計算,並得視特殊情形簽報縣長
      核定後,予以增減。
(二)辦理基金事務之水電、電信等雜項設備部分:以每年度三萬元定額
      計算。
(三)本府提供專屬辦公室者:以每月每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計算。(每
      年度應繳為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十二月)
    前項一至三款之定額項目合計數超過該基金年度預算書所列業務成本
    費用百分之五時,則以該百分之五業務成本費用提繳縣庫。


三、作業程序:
    各基金主管單位應填製「基金行政成本費用提繳縣庫請示單」(如附
    件),經相關單位核章後,送請本府財政處依核定金額開立縣庫收據
    。
    前款之縣庫收據,應黏貼於請示單背面之「基金行政成本費用提繳縣
    庫核銷單」,經相關單位核章後,送交主(會)計單位憑以開立基金
    支出傳票(或付款憑單),再送交本府財政處開立支票。


四、各特種基金應於每年一月底前辦理完成結繳縣庫作業,由「分擔-分
    擔其他費用」科目項下開支。


五、本府捐助經費成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得適用本要點規定,計算行政
    成本提繳縣庫。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函頒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