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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特種基金提撥行政成本費用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稅字第107020002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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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獨立計算特種基金盈虧,將各特種基
    金所投入之人力、物力換算價格以適度反映成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落實基金成本觀念,合理計算基金成本效益,並兼顧基金收益得
    以完全投入照顧弱勢族群業務之改善及推動,本府所屬各特種基金
    ,除「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及「宜蘭縣身心障礙者
    就業基金」等與弱勢照顧息息相關之社會福利基金外,應依下列項
    目,計算行政成本費提繳縣庫,並依各項計畫,分別計算之:
(一)人力部分:以每年度五十萬元定額計算,並得視特殊情形簽報縣長
      核定後,予以增減。
(二)辦理基金事務之水電、電信等雜項設備部分:以每年度三萬元定額
      計算。
(三)本府提供專屬辦公室者:以每月每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計算。(每
      年度應繳為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十二月)
    前項一至三款之定額項目合計數超過該基金年度預算書所列業務成本
    費用(扣除捐助、補助與獎助等費用)百分之五時,則以該百分之五業
    務成本費用(扣除捐助、補助與獎助等費用)提繳縣庫。
    該基金年度預算書所列業務成本費用未達一百萬元(含)者,免予提繳
    行政成本費用。
三、作業程序:
    各基金主管單位應填製「基金行政成本費用提繳縣庫請示單」(如附
    件),經相關單位核章後,送請本府財政稅務局依核定金額開立縣庫收據
    。
    前款之縣庫收據,應黏貼於請示單背面之「基金行政成本費用提繳縣
    庫核銷單」,經相關單位核章後,送交主(會)計單位憑以開立基金
    支出傳票(或付款憑單),再送交本府財政稅務局開立支票。
四、各特種基金應於每年一月底前辦理完成結繳縣庫作業,當年
    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解繳縣庫作業,
    由「分擔-分擔其他費用」科目項下開支。
五、本府捐助經費成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得適用本要點規定,計算行政
    成本提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