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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飲食健康權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點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縣民飲食健康,特設飲食健康權推動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本要點所稱飲食健康權,包含三個面向:
(一)安全:指符合生活、生態、生產的良善循環,對人體安全且對環境友善
      的食物,保障人民飲食安全的權利。
(二)充足且營養:以食品安全為前提,達到全穀根莖類、低脂乳品類、豆魚
      肉蛋類、蔬菜類、水果類、及油脂與堅果種子類六大類食物之充足且均
      衡攝取,且其攝取量是符合個人一日之營養需求,保障縣民免於飢餓及
      營養失衡的權利。
(三)文化偏好:尊重及傳承在地及不同族群的飲食文化,使其能平等享有生
      產或消費適合其文化之食物的權利。
第 3 點
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及發展政策。
(二)各機關推動飲食健康權相關事務之協調、整合等事項。
(三)督導各機關推動飲食健康權相關工作。
(四)研訂飲食健康權相關補助及獎勵辦法。
(五)其他有關飲食健康權之審議及發展事項。
第 4 點
本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
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農業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衛生局局長。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七)食育、食農、食安及法律等學者專家五至七人。
(八)相關實務團體或代表三人。
(九)消費者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5 點
本會設食農組、食育組、食安組、綜合規劃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農業
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衛生局局長兼任;各組工作人員由各處(局)人員兼任

前項各組除積極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外,應各依職掌事項研提相關議案送請本會
審議。
第 6 點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第 7 點
本會外聘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構、團體及社會人士列席諮詢。
第 8 點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9 點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