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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飲食健康權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食藥字第1070006510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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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縣民飲食安全及健康、促
    進本縣有機生活及永續環境發展,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召開食品安全會報,特設飲食健康權推
    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要點所稱飲食健康權,包含四個面向:

(一)安全:指符合生活、生態、生產的良善循環,對人體安全且
      對環境友善的食物,保障人民飲食安全的權利。

(二)充足且營養:以食品安全為前提,達到全穀根莖類、低脂乳
      品類、豆魚肉蛋類、蔬菜類、水果類、及油脂與堅果種子類
      六大類食物之充足且均衡攝取,且其攝取量是符合個人一日
      之營養需求,保障縣民免於飢餓及營養失衡的權利。

(三)文化偏好:尊重及傳承在地及不同族群的飲食文化,使其能
      平等享有生產或消費適合其文化之食物的權利。

(四)風險監測:以科學、風險分級及分級管理之基本精神,針
      對農、畜、漁及市售產品進行有害因素的檢測分析,保障
      人民對飲食安全知之權利。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及發展政策。

(二)各機關推動飲食健康權相關事務之協調、整合等事項。

(三)督導各機關推動安全農業、飲食教育、飲食安全及風險監測

      相關工作。

(四)研訂飲食健康權相關補助及獎勵辦法。

(五)其他有關飲食健康權之計畫審議及發展事項。

(六)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
    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農業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衛生局局長。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七)本府工商旅遊處處長。

(八)本府秘書處處長。

(九)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一)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二)食農、食育、食安、風險管理及法律等學者專家五至
        七人。

(十三)相關實務團體或代表三人。

(十四)消費者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設安全農業組、飲食教育組、飲食安全組(兼綜合規劃
    組)及風險監測組。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衛
    生局局長兼任,各組工作人員由各處(局)人員兼任。

    第一項各組除積極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外,應各依職掌事項研
    提相關議案送請本會審議。

    本會組織架構圖如附件。

六、本會各組應於三個月第一週分別召開小組會議,由各組
    組長召集並為主席。

   各組小組會議召開後兩週內,應召開工作會議,由副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
   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會外聘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構、團體及社會人士列
    席諮詢。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及交通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