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漁業管理所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漁業管理業務事宜,特依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漁業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
農業處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漁業行政股:辦理船員證核換發管理、漁船執照核換發管理、國外漁
    業基地作業證明、大陸船員管理(岸置中心)、舢舨漁筏監理、漁獲
    來源證明、漁業災害救助與調查統計、漁市場管理、漁獲共同運銷、
    漁市場行情報導、漁政家事推廣管理、漁業貸款、漁民福利事業等事
    項。
二、漁港管理股:辦理漁港清潔維護、漁港規劃及公共設施、漁村建設、
    漁港區土地開發利用、漁港區內漁業秩序維護、海洋生物科技園區籌
    設等事項。
三、養殖資源股:辦理漁業資源保育、巡護及救難船管理、定置漁業管理
    、漁業糾紛調處、娛樂漁業管理、休閒漁業輔導推廣、老舊漁船收購
    處理(含休漁)、海難基金管理、養殖漁業管理、水產品品質衛生檢
    驗與管理、水產品加工輔導、水產品查估補償等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股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定之,報請本府核定。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