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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10027745B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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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農業處之
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漁業行政股:漁船、船員證照管理、國外漁業基地作業證明、舢舨漁筏監理、漁
    獲來源證明、漁業災害救助及調查統計、漁市場管理、漁獲共同運銷、漁政家事
    推廣管理、漁業貸款、漁民福利事業、定置漁業管理、大陸漁工及岸置中心管理
    等事項。
二、漁港工程股:漁港工程規劃設計、審查、發包、施工、監造(督)、估驗、驗收
    、漁港區土地開發利用、漁港區內漁業秩序維護及漁港清潔維護等事項。
三、海洋及養殖資源股:漁業資源保育、巡護與救難船管理、漁業糾紛調處、老舊漁
    船收購處理、海難基金管理、養殖漁業管理、水產品品質衛生檢驗與管理、加工
    輔導及查估補償等事項。

第四條
本所置股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定之,報請本府核定。
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