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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道路暨景觀管理維護績效考評執行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於市區道路及公路地方主管機關,為督導轄內道路養護及管理情形,以提昇道路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評範圍為鄉(鎮、市)轄內寬兩車道以上鄉道、市區道路;鄉(鎮、市) 無寬兩車道以上道路者,以其轄內主要道路為考評範圍。本府於考評前通知鄉鎮市公所提報十條道路,包含五條市區道路及五條鄉道公路(不得為本府保固期限內之道路),提報道路長度至少需為五百公尺以上,數量不足者不在此限。本府於現地考評時抽取三條接受考評。考評內容分為政策作為、實際作為及宜路平專案計畫作為,其考評項目及權重由本府另訂之。

三、本府於每年六月至十月實地考評各鄉(鎮、市)公所平時養護道路執行狀況,以抽籤決定考評路線,並針對政策作為召開考評會議。



四、本府設考評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除由本府工務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承辦科科長擔任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遴聘府外人士擔任。

考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五、考評成績、名次獎懲標準如附件。



六、本點核發之團體獎金限於辦理教育訓練、道路業務觀摩活動之用,辦理前應提送計畫。

七、歷次考評內容應作成紀錄,便於長期追蹤改善。



八、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