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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及景觀管理維護績效考評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交土字第1100003113 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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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於市區道路及公路地
    方主管機關,為督導轄內市區道路養護及管理情形
  ,以提昇道路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評範圍為鄉(鎮、市)轄內寬度達兩車道以
  上之市區道路;轄內無寬度達兩車道以上之市區道
  路者,以主要道路為考評範圍。但考評前二年內完
  工之新闢或拓寬之道路,不列入考評。
  本府於考評前通知各鄉(鎮、市)公所提報六條市區
  道路,其長度為五百公尺以上,且具人行道長度三
  百公尺以上為原則;人行道數量不足者,得提報公
  路系統道路,其路面及標線不予評分。
  道路及人行道長度不符前項規定者,該受評道路成
  績以百分之九十計算。但轄內道路及人行道數量不
  足者,不在此限。
三、本府於每年考評各鄉(鎮、市)公所前一年度養護道
  路執行狀況;現地考評時,抽取二條進行考評。
  考評內容分為政策作為、實際作為及宜路平專案計
  畫作為;實際作為以抽籤決定考評路線,並針對政
  策作為召開考評會議,宜路平專案計畫作為,則依
  宜蘭縣宜路平專案計畫聯合稽查暨績效評比執行要
  點辦理。
  考評項目及權重,由本府另訂之。
四、本府設考評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本府交通處處長擔任,承辦科科長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府外道路交通專家或社
  福團體人士擔任。
  考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五、考評成績、名次獎懲標準如附件。
六、本點核發之團體獎金限於辦理教育訓練、道路業務
  觀摩活動之用,辦理前應提送計畫。
七、歷次考評內容應作成紀錄,便於長期追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