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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0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障收視戶權益,促進有線廣播電視
    產業健全發展,爰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宜蘭縣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依據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核
    本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所申報之收視費用。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本府副縣長、秘書室主任、消費者保護官等為當然
    委員,並由副縣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四位委員由縣長聘任傳播、財經
    、會計及法律等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並以一次為限。委員因故無法
    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另聘其他人選擔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得以不公開方式行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會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各委員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亦不得代行職權。


六、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應否迴
    避遇有爭議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得邀請相關單位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線電視產業經營者或相
    關公會、協會、學會列席陳述意見,惟於表決前應行退席。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新聞課課長兼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幕僚業務,另由新聞課業務承辦人兼任幹事,辦理本會行政
    業務。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等均屬無給職,惟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本會相關費用支出,由本府秘書室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