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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內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教師
    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第十五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參與
    委託縣內教師介聘,由本府召集各委託之學校及地方教師組織團體代表組
    成教師縣內介聘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辦理本要點之介聘作業。


三、無缺額之學校,亦得參加介聘作業,但未委託辦理介聘之學校,該校教師
    不得參與本縣介聘作業。

四、凡委託教師介聘開列缺額之學校,應自行訂定審查方式,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將達成介聘之教師名單送本小組複審,確認同意後,由學
    校予以聘任並不得拒絕;其名單送本小組後,即不得更改。已達成介聘程
    序之教師,放棄報到者,不得由次一順位教師遞補。
    經達成縣內介聘教師應列為當學年度縣外介聘管制名單,於當學年度不得
    再申請參加縣外介聘。
    經達成縣內介聘教師不到達成介聘學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議處,記申誡乙次,並於
    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參加縣內介聘他校。


五、本介聘作業每年辦理乙次,對未達成介聘之缺額,本府得將缺額列入超
    額、公費生分發、及保留缺額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六、凡參加介聘作業之學校,應將當學年現有之缺額至少開列二分之一,僅一
    個缺額者,得不予開列,確實開列之缺額得由教育處視情形控管之。
    國中普通班部分,應先行控管百分之五教師員額,餘缺額再依前項原則開
    列,若:
(一)未達百分之五控管比例之學校,教師只能調出不得調入。
(二)超過百分之五控管比例之學校,教師得調入亦得調出。
    前項國中控管百分之五教師員額,其計算方式為普通班編制教師員額乘以
    百分之五即為控管之教師員額。


七、向本小組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
    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本縣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者。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
      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2.本縣偏遠地區合格教師,在該偏遠地區學校已服務滿規定之期限者。
(二)服務條件:
    1.本縣現職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
    2.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前項規定,並經學校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
      (八月一日)復職者。


八、本介聘作業採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學校辦理初審,其審查項目中,積
    分占百分之三十(積分表如附件一),口試及其他適當項目等占百分之七十
    ;第二階段由本小組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進行複審。
    初審成績合計未達標準得從缺(含僅一人報名)或不足額審查通過。另學校
    得於簡章訂定最低總分為七十分之標準。
    前項積分審查作業,得由本小組籌組審核小組,予以統一審查,並開立證
    明。


九、介聘作業流程及規定如下:
(一)參加委託教師縣內介聘之學校,應配合確實將學校現有缺額予以開列供
      教育處核對,並由教育處公告之(各缺額之領域或科別由各校自行公告
      )。
(二)各有缺額之學校應配合教育處公告之作業流程,公告各校介聘簡章,並
      配合時間受理報名。
(三)申請介聘之教師,應配合學校填具報名表,由服務學校確實審核後,於
      送件時間內親自或委託報名。所填報之內容,如有違反規定或不實者,
      除取消介聘結果外,申請人應予議處。
(四)申請介聘時,各學校該學年度之成績考核尚未辦理者,一律不予計分,
      惟其服務年資可計至當年七月底。
(五)申請介聘之教師若欲申請介聘至不同階段不同類別者,應持有各該階段
      該類別合格教師證書。惟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其申請科目以一科
     (不限當學年度任教科別)為限,並以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科別
     (領域)名稱為準。
(六)教師應親自接受各委託學校之介聘作業審查,違者,視為放棄。
(七)各委託學校於初審後,將達成介聘之聘任名單送本小組複審(如附表二
      ),通過審查者,由本小組函發達成介聘教師通知單,並由新任學校核
      發八月一日生效之聘書。
(八)各參加介聘學校公告、報名、審查時間等流程,悉依本府作業規定辦
      理。



十、任教於一般地區學校具原住民籍教師,志願介聘至原住民重點學校,且原
    住民重點學校非原住民籍教師志願介聘至一般地區學校者,經兩校教評會
    同意後,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府申請互調,並接受兩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達
    成介聘,免依本要點第八、九點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作業,申請教師填具積分表並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親自接受志
    願介聘學校審查,超額時依總積分及積分項目依序比敘,審查後將達成介
    聘之聘任名單送本小組,由本小組函發達成介聘教師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