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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內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
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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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參與委託縣內教師介聘者,由本府召集各委託之學校及地方教師組織
團體代表組成教師縣內介聘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辦理本要點之
介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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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缺額之學校亦得參加前點介聘作業。但未委託辦理介聘之學校,該
校教師不得參與本縣介聘作業。
本府教育處視全縣教師員額調控需要,得指定普通班教師員額控留比
例超過百分之二十之學校參加前點介聘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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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別、
類科別辦理;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
一教育階段二種介聘科(類)別;若非以現職任教科目調動者,須檢附三
年內任教該學科(正式課程)一年以上之授課證明。
專任輔導教師僅限申請專任輔導教師之介聘。
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學校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經本府核准自辦
甄選聘任之編制內正式教師者,僅限申請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學校
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之第一階段介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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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介聘作業每年辦理一次,對未達成介聘之缺額,本府得將缺額列入
超額、公費生分發、及保留缺額或各校自行辦理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
公開甄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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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開缺採下列兩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扣除當學年普通班教師員額控留百分之八(四捨五入)
後,所遺缺額應至少開列三分之一(四捨五入);或得自行選擇於
第二階段開列一個以上。
(二)第二階段:重新核算前階段作業後所遺缺額,普通班教師員額控
留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應至少開列一個以上;控留比例百分
之二十以下者,得自行選擇開缺數或不予開列。
前項確實開列之缺額,得由本府教育處視情形控管開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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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本小組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
,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本縣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
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4)經本縣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立案進行調查或輔導 。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
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2.本縣偏遠地區合格教師,在該偏遠地區學校已服務滿規定之期限
者。
(二)服務條件:
1.本縣現職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
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
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但由學
校提報當學年度之超額教師,不在此限。
2.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前項規定,並經學校核准於介聘生效日
期前(八月一日)復職者。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指實際服務
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
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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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介聘作業採兩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
1.由學校辦理初審,其審查項目中,積分占百分之五十(積分表
如附件一),口試項目占百分之五十;初審成績合計未達標準
得從缺(含僅一人報名)或不足額審查通過。另學校得訂定最低
總分為七十分之標準。
2.具原住民身分教師申請本階段介聘至原住民重點學校時,學校
應優先審查。
(二)第二階段:以電腦作業方式審查積分,並依下列順序辦理:
1.單調。
2.互調。
3.多角調(先辦理三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四角調、五角調等)。
前項介聘作業,得由本小組籌組積分審核小組,予以統一審查,並開立
證明(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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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介聘作業流程及規定如下:
(一)參加委託教師縣內介聘之學校,應配合確實將學校現有缺額依第
六點開列供本府教育處核對,並由本府教育處公告之。
(二)學校及申請教師應依配合本府教育處公告之作業流程及時程辦理。
(三)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具申請表件,由服務學校確實審核後,於
送件時間內親自或委託報名。所填報之內容,如有違反規定或不實
者,除取消介聘結果外,申請人應予議處。
(四)申請介聘時,各學校該學年度之成績考核尚未辦理者,一律不予計
分,惟其服務年資可計至當年七月底。
(五)申請介聘教師得選擇欲參加之介聘階段。申請第一階段者,應親自接
受各委託學校之介聘作業審查,違者視同放棄;申請第一階段未通過
者,得申請第二階段介聘。已通過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介聘。
(六)兩階段達成介聘之聘任名單送本小組審查,通過審查者,由本小組核發
達成介聘教師通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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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指定時間內至達成介聘學校報到。無
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報到
者,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
定議處記申誡乙次,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縣內介聘,且超額遷調作業
所採計之原校或幼兒園服務年資及其他資格,自次學年度起重新計算
。
經達成縣內介聘教師應列為當學年度縣外介聘管制名單,於當學年度不
得再申請參加縣外介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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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予審查,並核發八月一日
生效之聘書;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
不得拒絕其聘任;若未依規定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為同意
該師之介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