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服務專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服務專班(以
    下簡稱本專班),協助因家庭或經濟因素於平日課後、寒假及暑假無人照
    顧之身心障礙學生,提供各項育樂、才藝、休閒生活、體能等多元化活動
    或學科補救教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
    ,就讀於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學前特殊教育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本要點所稱開辦單位,指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寒(暑)假期間受託辦
    理之立案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或機構。


四、本專班分為寒(暑)假班及平日班,依下列規定開設:
(一)寒假班及暑假班:
   1、寒(暑)假班於寒(暑)假期間全天實施。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人力依(附表
      一)規定配置,每班學生人數為八至十二人,開辦單位可視實際授課情
      形或本府補助經費,彈性調整每日授課時數或天數。但寒假班開班不得
      少於一週,暑假班開班不得少於四週,國小授課時數應為全天。
   2、中度障礙程度以上學生或自閉症學生,每一人視為二人;腦性麻痺學生
      一人則視為三人列計。
   3、學生人數未達一班時,得協調鄰近區域學校合併辦理。
(二)平日班:
   1、於學期中實施,國小週一至週五為下午四時至六時,週三例外為下午一
      時至六時;國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至五時。
   2、開辦單位於本府核定原則內(國小每年每班最高四百節;國中每年每
      班最高二百節)得彈性調整每日授課節數及天數。
   3、開班人數為十至十二人,每安置中度障礙程度以上學生一人,視為二人
     ;每班配置一位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五、本專班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長教師、教師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
(一) 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或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規定進用之專長教師。
(二) 於寒(暑)假班時,得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
     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進用教師助理員。


六、設班開辦經費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鐘點費: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外聘專長教師,寒(暑
     )假班鐘點費最高每小時四百元;平日班,國小上班時間最高每節二百
     六十元、下班時間最高每節四百元;國中上班時間最高每節三百六十元
     、下班時間最高每節四百元。
(二) 教師助理員鐘點費:寒(暑)假班進用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依據勞動部
     公告之基本時薪計算。但本府核給之鐘點費高於該公告者,優先適用。
(三) 勞(健)保費:開辦單位應負擔寒(暑)假班之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外聘專
     長教師、教師助理員之勞(健)保費用,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分(負)擔
     金額表覈實計算後,編列於開辦計畫經費概算表。
(四) 行政費:計算方式如附表二。


七、開辦單位得於每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日提出開設平日班或寒假班實
    施計畫;五月二十日至五月三十日止提出開設暑假班實施計畫,送本府核
    定。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公益彩券盈餘及中央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