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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
顧服務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協助因家庭或經濟因素
於平日課後、寒假及暑假無人照顧之身心障礙學生,提供
各項育樂、才藝、休閒生活、體能等多元化活動或學科補
救教學,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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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鑑定,就讀於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學前特
殊教育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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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開辦單位,指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寒(
暑)假期間受託辦理之立案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或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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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專班分為寒(暑)假班及平日班,依下列規定開設:
(一)寒假班及暑假班:
1、寒(暑)假班於寒(暑)假期間全天實施。課後照顧
服務人員人力依(附表一)規定配置,每班學生人
數為八至十二人,開辦單位可視實際授課情形或
本府補助經費,彈性調整每日授課時數或天數。
但寒假班開班不得少於一週,暑假班開班不得少
於四週,國小授課時數應為全天。
2、中度障礙程度以上學生或自閉症學生,每一人視
為二人;腦性麻痺學生一人則視為三人列計。
3、學生人數未達一班時,得協調鄰近區域學校合併
辦理。
(二)平日班:
1、於學期中實施,國小週一至週五為下午四時至六
時,週三例外為下午一時至六時;國中週一至週
五下午四時至五時。
2、開辦單位於本府核定原則內(國小每年每班最高
四百節;國中每年每班最高二百節)得彈性調整
每日授課節數及天數。
3、開班人數為十至十二人,每安置中度障礙程度以
上學生一人,視為二人;每班配置一位課後照顧
服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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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專班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長教師、教師助理員,應具
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
十三條所定之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或依各級學校聘任
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進用之專長教師。
(二)於寒(暑)假班時,得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
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進用教師助
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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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班開辦經費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鐘點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外聘
專長教師,寒(暑)假班鐘點費國中最高每小時四百五
十元,國小最高每小時四百元;平日班,國小上班時
間最高每節三百三十六元、下班時間最高每節四百元
;國中上班時間最高每節三百七十八元、下班時間最
高每節四百五十元。
(二)教師助理員鐘點費:寒(暑)假班進用教師助理員之鐘
點費,依據勞動部公告之基本時薪計算。但本府核給
之鐘點費高於該公告者,優先適用。
(三)勞(健)保費:開辦單位應負擔寒(暑)假班之課後照顧
服務人員、外聘專長教師、教師助理員之勞(健)保費
用,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分(負)擔金額表覈實計算
後,編列於開辦計畫經費概算表。
(四)行政費:計算方式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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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辦單位得於每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日提出開設平
日班或寒假班實施計畫;五月二十日至五月三十日止提出
開設暑假班實施計畫,送本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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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公益彩券盈餘及
中央經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