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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認證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認證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效性,提升鑑定結果之公信力,發揮適性安置及教學輔導功能,強化轉銜服務,落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現職特殊教育班級(以下簡稱特教班)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以下簡稱特教教師均須擔任心評人員。設有特教班但班內無合格特教教師者,應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推薦至少一名合格正式教師擔任心評人員,以利學校鑑定工作推動。



三、本縣現職特教班之合格正式特教教師應於下列時限內成為初級心評人員:
(一)本要點修正施行後之新任合格正式教師:應於任職五年內取得其資格。
(二)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原合格正式教師:應於本要點施行後五年內取得其資
    格。



四、本縣心評人員分為儲備、初級、中級、高級心評人員四級。


五、本縣現職特教班之合格特教教師尚未取得初級以上心評人員資格者皆屬儲備心評人員。初級以上之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且通過審查,始取得認證。
(一)身心障礙類
  1.初級心評人員
   (1)一學年參加十八小時以上之分級培訓課程。
   (2)在指導下完成三名實習個案心理評量報告。
   (3)實習結束後獨立完成心理評量報告累計個案數達三個,且通過內容審
      查。
   (4)初階心評工作坊進行一名個案報告。
  2.中級心評人員
   (1)一學年參加十八小時以上之分級培訓課程。
   (2)擔任初級心評人員二年以上。
   (3)完成心理評量報告累計個案數達二十個,且通過內容審查。
  3.高級心評人員
    (1)一學年參加十八小時以上之分級培訓課程。
    (2)擔任中級心評人員四年以上。
    (3)完成心理評量報告累計個案數達五十個,且通過內容審查。
    (4)擔任縣級心評工作小組成員三年以上。
(二)資賦優異類
  1.初級心評人員
    (1)心評個案數累計達五個。
    (2)無重大施測不當之失誤。
    (3)心評培訓時數累計十六小時。
  2.中級心評人員
   (1)擔任初級心評人員二年以上。
   (2)心評個案數累計達十個。
   (3)擔任鑑定工作主試十場次以上,且無重大施測不當之失誤。
   (4)心評培訓時數累計三十二小時。
 3.高級心評人員
   (1)擔任中級心評人員四年以上。
   (2)心評個案數累計達二十五個。
   (3)擔任鑑定工作主試二十場次以上,且無重大施測不當之失誤。
   (4)心評培訓時數累計六十四小時。


六、第五點之申請認證及審查程序:每年十月受理申請,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符合第五點規定者予以認證。申請人對審查結果如有不服,得提出複議。


七、外縣市特教教師介聘至本縣服務者,若持有該縣市之心評人員認證,須於每年十月提出認證申請,由本會審查其資格並核予等級。


八、各級心理評量人員工作項目如下:
(一)儲備心評人員:在指導下執行該校(含巡迴輔導學校)或本會分派個案之心
    評相關工作(含轉介、評估、完成評估報告)並參與個案鑑定安置會議。
(二)初級心評人員:執行該校(含巡迴輔導學校)或本會分派個案之心評相關工
    作(含轉介、評估、完成評估報告)並參與個案鑑定安置會議。
(三)中級心評人員:
  1.執行該校(含巡迴輔導學校)或本會分派個案之心評相關工作(含轉 介、評
    估、完成評估報告)並參與個案鑑定安置會議。
  2.指導儲備心評人員執行個案評估及報告撰寫工作。
  3.提供初級心評人員心評工作諮詢。
(四)高級心評人員:
  1.執行該校(含巡迴輔導學校)或本會分派個案之心評相關工作(含轉介、評
    估、完成評估報告)並參與個案鑑定安置會議。
  2.提供中級以下之心評人員心評工作諮詢。


九、本府設置縣級心評工作小組,縣級心評工作小組下依其行政區域及教育階段設置六區心評工作小組。
(一)縣級心評工作小組由本府遴選二名高級、十二名中級心評人員組成,並由
   高級心評人員擔任小組組長與副組長。
(二)縣級心評工作小組組長、副組長工作項目:
  1.擔任心評人員進階專業成長工作坊之組長與副組長。
  2.督導各區心評人員初階專業成長工作坊運行。
  3.擔任學前幼兒補助資格審查會議委員。
  4.規劃心評人員分級培訓課程,擔任心評研習講師或助理講師。
(三)縣級心評工作小組成員工作項目:
  1.擔任分區心評人員初階專業成長工作坊之組長與副組長。
  2.依分區指派該區中級心評人員指導儲備心評人員執行心評工作。
  3.擔任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鑑輔小組委員。
  4.擔任鑑定初審會議審查委員。
  5.擔任心評人員認證審查委員。
  6.進行鑑定相關研究與討論並協助將研討內容製成工作手冊。


十、派案原則
(一)學校轉介個案之心評工作由校內心評人員辦理。
(二)若校內心評人員無法施測管制性測驗,由本會依分區派案原則予以派案。
(三)需要由分類式巡迴輔導班之心評人員協助評估者,由本會進行派案。


十一、心評人員之義務:
  (一)心評人員每年須參加十八小時以上分級培訓課程(含三次以上之心評工
      作坊)。
  (二)心評人員於執行工作時,應遵守測驗倫理:
    1.不得侵害測驗工具著作權,亦不得洩漏測驗相關內容。
    2.需經培訓通過方得實施管制性測驗。
    3.施測時持審慎態度,遵守測驗指導手冊規範進行施測。
    4.對個案應予尊重,並對個案資料保密。
  (三)心評人員施行心理評量及測驗之對象,應由本會轉介或學校教學輔導
        需要之個案,不得自行接案評估。
  (四)不得要求非心評人員進行評估及撰寫評估報告。
  (五)違反第二、三、四款規定,致測驗資料外流或個案權益受損者,得取
      消心理評量人員資格,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二、心評人員之權利:
  (一)心評人員執行校內心評工作,應於課餘時間進行,並得請服務單位給予
      公假。
  (二)心評人員執行校外心評工作,施測一個個案核給兩個半天公假派代,一
      個個案撰寫鑑定報告核給兩個半天公假,並依規定支領差旅費。
  (三)高級、中級心評人員督導一個個案核給半天公假,並依規定支領差旅費
      。
  (四)心評人員參加鑑定安置會議,其所屬學校應核准公假並課務派代。
  (五)初級以上心評人員施測本會指定之個別智力測驗得支領施測費一個個案
      二百五十元;撰寫鑑定報告得支領施測費一個個案二百五十元。


十三、督導及獎勵原則
  (一)督導方式:
    1.各校任教特殊教育班級之合格正式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初級以上心評人員
      比例納入評鑑指標。
    2.心評人員須接受督導檢核,督導檢核未通過者予以追蹤輔導。
    3.連續三年檢核未通過者,則調降級別一級。
  (二)獎勵方式:
    1.個案數計算基準:
     (1)心評人員完成一個個案之魏氏智力測驗計為零點五個個案;利用其他
        非智力測驗、入班觀察等方式蒐集資料來撰寫一個個案之鑑定報告計
        為零點五個個案。
     (2)一個聽、視障個案評估報告計為零點五個個案。
     (3)自閉症鑑定種子教師完成一個個案之自閉症二、三階評估報告計為零
        點五個個案。
     (4)資優鑑定團體測驗一場次計為零點五個個案,個別測驗一個個案記為
        1個個案。
    2.敘獎辦法:
     (1)每學年累計個案數三個,嘉獎一次。
     (2)每學年累計個案數六個,嘉獎二次。
     (3)每學年累計個案數九個以上,記功一次。
     (4)擔任縣級、區級心評工作小組之組長或副組長滿一學年者,嘉獎二次
        。
     (5)縣級心評工作小組組長、副組長規劃及辦理心理評量分級培訓課程,
        嘉獎二次。


十四、心評人員領有該級別證書但完全未執行心評工作者,其資格至多保留三年,若連續三年未執行各級工作任務,將調整為儲備心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