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
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學(以下簡
稱各校)辦理編班相關事宜,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
二、各校之編班原則如下: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常態編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級間學生數及班級內男女學生人數均衡。
(五)特殊教育學生學習之需求。
(六)兼顧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之需求。
三、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由校長、兼任行政教師代表、導師代表、家長會
代表、及教師(會)代表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負責籌劃及執
行編(調)班及分組學習事宜。該校如採學業測驗方式,應設工作小組,
其組織由學校編班委員會訂定。
四、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及
個案會議研議下列事項,並作為編班委員會辦理依據:
(一)特推會:
1.考量特殊教育學生特殊學習需要,優先遴用熱心、有意願之教師擔任
導師。
2.依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
決議酌減學生人數。
(二)個案會議:針對學習適應困難之特殊個案,由輔導室(組)召開個案會
議,討論安置事宜,並將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經本縣鑑輔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本府訂定之「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與輔導辦法
」辦理安置,並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常態編班標準作業
流程」(如附表)實施。
五、新生班級導師抽籤,應由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抽籤者,應事
先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抽。各班導師抽籤確定後,除因離職等特殊情形外
,各年級導師以維持不變為原則。
六、各校訂定年級內分組學習計畫時,應邀請特教教師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
表參加,並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需求。
七、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調班為原則。但學生於原班級適應不良者,應依
下列程序申請調班:
(一)由家長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但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如確實無
法解決者,應召開編班委員會研議;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級導
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編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套
措施。
(三)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
輔導該生之班級;並應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編班委員會議,俾瞭
解學生,作為日後輔導參考。
(四)編班委員會決議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八、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班原因係本人或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處及學務處將相關學生列
為個案輔導對象,妥善輔導。
(二)調班原因係原班級教師造成,應由學校將該教師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
輔導外,並隨時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之情形,必要時得彙整相關
資料提供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必要時依規定解聘,以
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九、轉學生之編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特殊個案外,各校應公開抽籤分配就讀班級,依序編入學生人數較少
之班級;再考慮依性別之不同編入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以求各班學
生數達於均衡。
(二)學生因故辦理轉學後再轉入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環境能力,以轉入原
班級為原則。
十、各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學生之學習輔
導,並應將編班作業、導師編配及分組學習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三年,
以備查考。
十一、各校得依本規定,另訂作業計畫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