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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021219A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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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
    各校)常態編班作業,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
    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三條訂定本規定。
    各校辦理編班相關事宜,除本準則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
    辦理。
二、各校之編班原則如下: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常態編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級間學生數及班級內男女學生人數均衡。
(五)特殊教育學生學習之需求。
(六)兼顧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之需求。
  各校應避免教師任教於其本人子女或三親等內卑親屬就讀之班級。但因教師人數不足而無法避免,於學期初陳報本府備查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由校長、兼任行政教師代表、導師代表、家長會
    代表、及教師(會)代表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負責籌劃及執
    行編(調)班及分組學習事宜。該校如採學業測驗方式,應設工作小組,
    其組織由學校編班委員會訂定。
四、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及
    個案會議研議下列事項,並作為編班委員會辦理依據:
   (一)特推會:
       1、考量特殊教育學生特殊學習需要,優先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2、依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
           )決議酌減學生人數,送交編班委員會逕行編班。
   (二)個案會議:針對學習適應困難之特殊個案,由輔導室(組)召開個案會議
         ,討論安置事宜,並將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經本縣鑑輔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本府訂定之「宜蘭縣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與輔導辦法」辦理安置,並依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常態編班標準作業流程(如附表)」實施。
五、新生班級導師抽籤,應由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抽籤者,應事
    先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抽。各班導師抽籤確定後,除因離職等特殊情形外
    ,各年級導師以維持不變為原則。
六、各校訂定年級內分組學習計畫時,應邀請特教教師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
    表參加,並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需求。
七、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調班為原則。但學生於原班級適應不良者,應依
    下列程序申請調班:
(一)由家長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但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如確實無
      法解決者,應召開編班委員會研議;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級導
      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編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套
      措施。
(三)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
      輔導該生之班級;並應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編班委員會議,俾瞭
      解學生,作為日後輔導參考。
(四)編班委員會決議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八、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班原因係本人或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處及學務處將相關學生列
      為個案輔導對象,妥善輔導。
(二)調班原因係原班級教師造成,應由學校將該教師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
      輔導外,並隨時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之情形,必要時得彙整相關
      資料提供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必要時依規定解聘,以
      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九、轉學生之編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特殊個案外,各校應公開抽籤分配就讀班級,依序編入學生人數較少
      之班級;再考慮依性別之不同編入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以求各班學
      生數達於均衡。
(二)學生因故辦理轉學後再轉入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環境能力,以轉入原
      班級為原則。
十、各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學生之學習輔
    導,並應將編班作業、導師編配及分組學習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三年,
    以備查考。
十一、各校得依本規定,另訂作業計畫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