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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政風業務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政風工作,落實績效考核,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條第一項及法務部政風司訂頒「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政風處得依本要點對所屬各政風機構實施政風業務督導考核,以
    改進工作缺失,提高工作績效,發揮政風機構功能。


三、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方式如下:
(一)定期督導考核:每年舉辦一次,受督導考核對象以本府政風處所屬
      政風機構為原則。
(二)不定期督導考核:針對特定業務或個案,依據執行進度、工作需求
      ,執行督導考核。


四、辦理督導考核應訂定實施計畫,載明督導考核時程、人員編組、實施
    方式、督導考核項目及標準等,通知各受督導考核對象預作準備。
    針對特定個案辦理不定期督導考核者,得免訂定實施計畫。


五、督導考核應依據實施計畫或個案需要,以實地訪視或以書面調(閱)
    卷方式,瞭解受督導考核對象實際工作狀況及績效;必要時得舉行座
    談會交換意見。


六、督導考核人員應本公正、客觀態度執行督導考核,確實提出優缺點及
    改進意見,並應通知受督導考核對象;必要時周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定期督導考核結果應通知所屬各政風機構。所列缺失應追蹤改進成效
    ,列入受督導考核對象年終考績參考。


七、本要點陳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