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政風業務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50164186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推動政風工作,落實績效考核,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
    第三款及第九條暨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及法務部廉政署訂頒「政風業務
    督導考核實施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政風處得依本要點對所屬各政風機構實施政風業務督導考核,以
    改進工作缺失,提高工作績效,發揮政風機構功能。
三、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方式如下:
(一)定期督導考核:每年舉辦一次,受督導考核對象以本府政風處所屬
      政風機構為原則。
(二)不定期督導考核:針對特定業務或個案,依據執行進度、工作需求
      ,執行督導考核。
四、辦理督導考核應訂定實施計畫,載明督導考核時程、人員編組、實施
    方式、督導考核項目及標準等,通知各受督導考核對象預作準備。
    針對特定個案辦理不定期督導考核者,得免訂定實施計畫。
五、督導考核應依據實施計畫或個案需要,以實地訪視或以書面調(閱)
    卷方式,瞭解受督導考核對象實際工作狀況及績效;必要時得舉行座
    談會交換意見。
六、督導考核人員應本公正、客觀態度執行督導考核,確實提出優缺點及
    改進意見,並應通知受督導考核對象;必要時周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定期督導考核結果應通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所列缺失應追蹤改進成效,列入受督導考核對象年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