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緊急事件處理及通報流程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二、本府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


貳、目的:
    為立即妥適協處陳情請願事件或對於危害、破壞、群眾滋擾及各項意
    外災害等緊急事件,使危害及損失降至最低,以確保本府機關安全,
    維持縣政之正常運作。


參、編組:
    成立緊急事件應變處理編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政風室主任為
    執行秘書,各局(室)副局長(副主任)或專員為本任務編組指定成
    員。


肆、任務:
    遇有民眾至本府陳情請願、偶(突)發事件或本府遭受危害、破壞、
    群眾滋擾及各項意外災害等緊急事件,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由主任
    秘書召集各成員處理應變事宜,政風室統籌辦理秘書業務,並由緊急
    事件各相關局(室)副局長(副主任)或專員等立即完成任務編組負
    責協調處置,並建置縱向、橫向聯繫機制,執行各項緊急作為,避免
    危害事件擴大。


伍、緊急事件作業項目及通報流程規定:
一、發生群眾陳情請願事件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業務單位應即通報政風室(如附表)。政風室接獲通報後進行
      瞭解先期處置,並聯繫警察分局保防組或縣警局保防室派員蒐證防
      處(如附圖)。
(二)由相關業務主管(含本府所屬機關首長)或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接見
      陳情民眾(跨局、室業務應同時指派接待人員)並協調推派陳情代
      表,引導至指定接待場所接受陳情。
(三)接受陳情請願代表陳述意見,依法予以公正、迅速答覆,相關業務
      單位不得藉機推延,如陳情訴求牽涉不同相關業務或其他因素,無
      法立即回應者,應即時向陳情請願代表說明,並限期內函覆陳情人
      。
(四)相關業務單位及政風室應掌握現場狀況發展,注意群眾中有無不法
      分子鼓動藉機破壞、騷擾,並應避免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
      導致事態擴大。
(五)維安警力應依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適時迅速處理,有效維
      持控制現場秩序。
(六)事件結束後,相關業務單位,應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並
      將研判相關預警情資聯繫政風室,再由政風室與警察分局保防組或
      縣警局保防室相互進行瞭解研判後續狀況,並加以防範。
二、發現爆裂物或可疑物品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現爆裂物或可疑物品時,應即通報政風室(如附表)。政風室接
      獲通報後進行瞭解,並聯繫警察機關之防爆人員處置(如附圖)。
(二)警察機關之防爆人員未到達之前,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
(三)政風室協調各單位立即清查所屬駐地有無類似爆裂物或可疑人員或
      物品。
三、上班時間各單位遭受不明人士騷擾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於上班時間遭受不明人士騷擾時,應即時通報政風室(如附
      表)。政風室接獲通報後進行瞭解並妥為處理(如附圖)。
(二)相關單位,對於辦公時間遭受不明人士騷擾,因迅速瞭解原委,配
      合政風室等相關處理人員排除事故,防範有心之人藉機破壞本機關
      安全,醞釀事態擴大,變成危安事故。
(三)現場維安警力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適時迅速處理,有效控制現場避
      免發生脫序行為,以免影響本府公務正常程序之進行。
四、遇有火災事件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現火警應先撥 119  報案,隨即通報政風室(如附表)。政風室
      接獲通報後先期處置(如附圖)。
(二)並迅速以滅火器撲滅火源,發動本府員工加入救火行列。
(三)全面關閉電源,撤離周邊易燃物,重要文件、物資等,並疏散無關
      人員。
(四)注意現場附近有無可疑人物,立即通知政風室、值日室等人員處理
      。
(五)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後,火災部分應由消防局統一指揮,本府員工協
      助搶救。
(六)火災撲滅後,應由當地派出所員警派員監視現場,保持現場完整,
      以利鑑定起火原因。
五、發生其他危安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即時通報政風室(如附表)。政風室接獲通報後進行瞭解並妥為處
      理(如附圖)。
(二)依現場狀況採必要措施防範。


陸、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