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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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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立即妥適協處宜蘭縣政府(下稱本府)遇有陳情請願事件或對於危害、
破壞、群眾滋擾及各項意外災害等緊急事件,使危害及損失降至最低,以
確保本府機關安全,維持縣政之正常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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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組:
成立緊急事件應變處理編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政風處處長為
執行秘書,各局(處)副局長(副主管)或專員為本任務編組指定成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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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務:
遇有民眾至本府陳情請願、偶(突)發事件或本府遭受危害、破壞、
群眾滋擾及各項意外災害等緊急事件,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由秘書
長召集各成員處理應變事宜,政風處統籌辦理秘書業務,並由緊急
事件各相關局(處)副局長(副主管)或專員等立即完成任務編組負
責協調處置,並建置縱向、橫向聯繫機制,執行各項緊急作為,避免
危害事件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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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緊急事件作業項目及通報流程規定:
(一)發生群眾陳情請願事件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相關業務單位應即通報政風處(如附表)。政風處接獲通報後進行瞭解
先期處置,並聯繫本府警察局派員蒐證防處(如附圖)。
2.由相關業務主管(含本府所屬機關首長)或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接見
陳情民眾(跨局、處業務應同時指派接待人員)並協調推派陳情代
表,引導至指定接待場所接受陳情。
3.接受陳情請願代表陳述意見,依法予以公正、迅速答覆,相關業務
單位不得藉機推延,如陳情訴求牽涉不同相關業務或其他因素,無
法立即回應者,應即時向陳情請願代表說明,並限期內函覆陳情人。
4.相關業務單位及政風處應掌握現場狀況發展,注意群眾中有無不法
分子鼓動藉機破壞、騷擾,並應避免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
導致事態擴大。
5.維安警力應依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適時迅速處理,有效維
持控制現場秩序。
6.事件結束後,相關業務單位,應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並將
研判相關預警情資聯繫政風處,再由政風處與本府警察局相互進行瞭
解研判後續狀況,並加以防範。
(二)發現爆裂物或可疑物品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發現爆裂物或可疑物品時,應即通報政風處(如附表)。政風處接
獲通報後進行瞭解,並聯繫警察機關之防爆人員處置(如附圖)。
2.警察機關之防爆人員未到達之前,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
3.政風處協調各單位立即清查所屬駐地有無類似爆裂物或可疑人員或
物品。
(三)上班時間各單位遭受不明人士騷擾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單位於上班時間遭受不明人士騷擾時,應即時通報政風處(如附
表)。政風處接獲通報後進行瞭解並妥為處理(如附圖)。
2.相關單位,對於辦公時間遭受不明人士騷擾,因迅速瞭解原委,配
合政風處等相關處理人員排除事故,防範有心之人藉機破壞本機關
安全,醞釀事態擴大,變成危安事故。
3.現場維安警力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適時迅速處理,有效控制現場避
免發生脫序行為,以免影響本府公務正常程序之進行。
(四)發生其他危安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即時通報政風處(如附表)。政風處接獲通報後進行瞭解並妥為處
理(如附圖)。
2.依現場狀況採必要措施防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