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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緊急事件處理及通報流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50164186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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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立即妥適協處宜蘭縣政府(下稱本府)遇有陳情請願事件或對於危害、
    破壞、群眾滋擾及各項意外災害等緊急事件,使危害及損失降至最低,以
    確保本府機關安全,維持縣政之正常運作。
三、編組:
    成立緊急事件應變處理編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政風處處長為
    執行秘書,各局(處)副局長(副主管)或專員為本任務編組指定成
    員。
四、任務:
    遇有民眾至本府陳情請願、偶(突)發事件或本府遭受危害、破壞、
    群眾滋擾及各項意外災害等緊急事件,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由秘書
    長召集各成員處理應變事宜,政風處統籌辦理秘書業務,並由緊急
    事件各相關局(處)副局長(副主管)或專員等立即完成任務編組負
    責協調處置,並建置縱向、橫向聯繫機制,執行各項緊急作為,避免
    危害事件擴大。
五、緊急事件作業項目及通報流程規定:
(一)發生群眾陳情請願事件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相關業務單位應即通報政風處(如附表)。政風處接獲通報後進行瞭解 
      先期處置,並聯繫本府警察局派員蒐證防處(如附圖)。
    2.由相關業務主管(含本府所屬機關首長)或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接見
      陳情民眾(跨局、處業務應同時指派接待人員)並協調推派陳情代
      表,引導至指定接待場所接受陳情。
    3.接受陳情請願代表陳述意見,依法予以公正、迅速答覆,相關業務
      單位不得藉機推延,如陳情訴求牽涉不同相關業務或其他因素,無
      法立即回應者,應即時向陳情請願代表說明,並限期內函覆陳情人。
    4.相關業務單位及政風處應掌握現場狀況發展,注意群眾中有無不法
      分子鼓動藉機破壞、騷擾,並應避免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
      導致事態擴大。
    5.維安警力應依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適時迅速處理,有效維
      持控制現場秩序。
    6.事件結束後,相關業務單位,應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並將
      研判相關預警情資聯繫政風處,再由政風處與本府警察局相互進行瞭
      解研判後續狀況,並加以防範。
(二)發現爆裂物或可疑物品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發現爆裂物或可疑物品時,應即通報政風處(如附表)。政風處接
      獲通報後進行瞭解,並聯繫警察機關之防爆人員處置(如附圖)。
    2.警察機關之防爆人員未到達之前,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
    3.政風處協調各單位立即清查所屬駐地有無類似爆裂物或可疑人員或
      物品。
(三)上班時間各單位遭受不明人士騷擾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單位於上班時間遭受不明人士騷擾時,應即時通報政風處(如附
      表)。政風處接獲通報後進行瞭解並妥為處理(如附圖)。
    2.相關單位,對於辦公時間遭受不明人士騷擾,因迅速瞭解原委,配
      合政風處等相關處理人員排除事故,防範有心之人藉機破壞本機關
      安全,醞釀事態擴大,變成危安事故。
    3.現場維安警力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適時迅速處理,有效控制現場避
      免發生脫序行為,以免影響本府公務正常程序之進行。
(四)發生其他危安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即時通報政風處(如附表)。政風處接獲通報後進行瞭解並妥為處
      理(如附圖)。
    2.依現場狀況採必要措施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