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揚傳統戲劇藝術、培育優秀戲劇
人、維護傳統鄉土戲劇資產、創新表演風貌,進而達成社會教育
及弘揚文化的功能,成立蘭陽戲劇團 (以下簡稱本團)
,設置「蘭
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基金管理
及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章 基金管理運用之執行
第2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文化局為主辦機關;其設置、
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附屬單位預算作業基金。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補助。
二、本團演出收入,其收入總額不得低於演藝支出成本。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5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本團戲曲業務及管理費用之支出。
二、有關本團業務發展必要之設備及投資。
三、其他有關戲曲發展之事項。
第6條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本基金之諮詢機構,置
委員九人,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兼) 任之:
一、本府主任秘書。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室主任。
五、本府文化局局長。
六、研究戲曲之學者專家三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本會會務。
第7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
為主席。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8條
本基金各項會計事務及收支事項,其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與年
度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
辦理。
第9條
本基金之保管,應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
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 三 章 本團組織架構與職掌
第10條
本團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處理本團文書、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票務行
銷、宣傳 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
覽服務、出納、庶務、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產管理及不
屬各組之事項。
二、演藝組:處理本團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演出之規劃、演
練等事項。
三、製作組:處理本團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第11條
本團置名譽團長,由縣長兼任之。置團長一人,由縣長遴聘
(派) 任之,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由團
長遴聘 (派) 任之,襄理團務。
第12條
本團置組長三人,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處理組務。
本團得視實際需要設副組長,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協助
處理組務。
第13條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團務人員:助理行政、文宣推廣、活動企劃、公關、票務
行銷、資料管理等人。
二、劇藝指導人員:導演、編纂、設計師、排練指導、音樂設
計、技術指導等人。
三、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四、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導演、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助
理排練指導、助理音樂設計、助理技術指導等人。
五、研究發展人員: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人。
六、技術人員:劇務管理、舞台佈景、箱管、梳妝造型、燈
光、道具、字幕、音效、電工等人。
前項各類人員,按專長甄選遴聘,必要時得兼任。
第14條
本團之會計、人事及政風業務由本府文化局會計、人事、政風
人員兼任之,依法辦理相關業務。
第15條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及團員評鑑委員會,由副團長、各組組
長、導演、編纂、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導、研究員、
團員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負責團務研發及團員評鑑考核等事
項,定期召開會議,由團長兼任召集人,均為無給職,但學者
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6條
本團得聘請藝術顧問若干人,為本團藝術風格之重要諮詢,均
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7條
本團組織系統另以表列之。 (詳如附表一)
本團所需人員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詳如附表二)
第 四 章 本團團員之甄選遴聘
第18條
為辦理團員之甄選遴聘作業,劇團得組成甄選遴聘委員會,負
責新進團員甄選工作,並邀請學者專家、資深演員及樂師等人
員擔任甄選委員。
第19條
本團甄試方式,分為書面審查及面試兩部分。書面審查後,再
行通知面試。其內容由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第20條
經甄選遴聘之團員應先予實習試用至少一個月,並依評鑑成績
及表現決定其是否晉升為正式團員及其等級之依據。
第21條
團員甄選遴聘之進用資格、職稱及分等,另以進用表定之。
(詳如附表三)
第 五 章 本團團員之評鑑考核
第22條
本團團員之續聘、晉級、改聘、解聘、獎懲及支給年度獎勵
金等考核事宜,除另有規定外,均由團員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
稱評鑑會) 評定,經核定後生效。
第23條
本團團員每年均應接受評鑑。
第24條
團員之評鑑考核,依據下列事項評定之:
一、客觀評鑑:
(一)
出勤紀錄。
(二)
平日練習紀錄。
(三)
排練紀錄。
(四)
演出紀錄。
(五)
違反本團有關規定紀錄。
(六)
特殊優良表現紀錄。
(七)
其他可供參考紀錄。
二、主觀評鑑:
(一)
專業技能:包括劇藝水準、演出效果、進退步程度等。
(二)
工作績效:包括敬業態度、團隊配合、合作精神等。
第25條
評鑑會定期召開會議,並於聘約期滿前,以書面通知團員年
度評鑑考核結果。
第26條
評鑑委員對評鑑審查中之案件與自身權益有關時,應自行迴
避或依評鑑會召集人之指示或依當事人之聲請,經評鑑會同
意後迴避之;惟必要時,評鑑會召集人可邀其列席說明。
第27條
主客觀評鑑標準依比例評鑑之。評鑑結果由評鑑會視等級分
配,並依其評鑑成績,決定其升降等級及續聘與否。表現特
優者,得越等或越級晉升;表現特差或經評定職務與等級不
符或已無事實需要者,得越等或越級降聘或停聘。
第28條
團員評鑑後之等級升降,需符合本團編制員額及等級分配表
之規定,但必要時得保持彈性。
第29條
評鑑考核作業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第30條
本團團員薪資支給,以薪資支給表定之。 (詳如附表四)
第31條
本團團員參與劇團演出之酬金,另以演出酬金支給標準表定
之。 (詳如附表五)
第32條
本團團員離職儲金之補助及支給,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
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第33條
本團團員所需之薪資、職務加給、演出酬金、年終工作獎
金、離職儲金、勞保與健保補助、演出意外保險等人事費
用,須列入本基金年度預算內支給。
第 七 章 附則
第34條
本團團員服務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第3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