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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政風機構辦理採購案件事後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政風機構
      人員應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有關職掌之規定,依法辦理
      政風業務、秉持公正、客觀、超然立場,針對採購辦理流程,適時
      建立稽核、受理檢舉、查辦制度,並隨時注意有關採購人員之品德
      操守。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影響採購公正、不當或違法情事之虞
      者,應即時陳報機關首長妥適處理。
(二)行政院第 2787 次會議決議「如何加強稽核及減少公務人員受賄的
      可能專案研究報告」所列九項通案性加強措施事項。


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府與所屬機關及公立學校、本
    縣各鄉(鎮、市)公所採購案件之品質及有效防制弊端,並落實採購
    過程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本作業要點以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
    所辦理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具下列事由之採購案件為實
    施事後查核之範圍:
(一)同一性質之採購案件,長期由固定重複得標廠商承攬者。
(二)近底價決標者(標比超過 95 %以上)。
(三)決標標價偏低者(標比低於 70 %)。
(四)疑似有圍標情事者。
(五)辦理採購作業(送會)過程,錯失比率高者。
(六)得標廠商於相當期間內承攬本機關之採購案件累計次數偏多者。 
(七)採購標的之原物料質材、規格等作特殊之限制者。
(八)得標廠商曾有承攬本機關其他採購案件,發生履約重大瑕疵(工程
      拆除重作、依約扣款等)情形者。
(九)依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2  項採緊急決標者。
(十)其他疑涉不法之異常情形者。


五、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承辦採購
    業務單位應於每月 5  日前填報前 1  月決標之採購案件一覽表陳報
    至本府,由本府政風室負責彙整後,據以辦理事後查核或提供本府採
    購稽核小組篩選異常採購案件資料,作為辦理採購業務稽核監督參考
    ,依前揭查核之範圍,每月擇其抽查辦理事後查核。但為避免發生重
    覆稽核監督造成機關(單位)困擾,本府政風機構原則以本府採購稽
    核小組當月份所篩選採購案件之稽核監督書面報告,作為事後查核資
    料。


六、辦理事後查核以書面審查與現地查核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訪查相關
    人員及廠商。


七、辦理事後查核,如有涉及採購實務、法令等之諮詢,得洽請有關單位
    會同辦理或提供意見。


八、調閱檔卷資料不得影響採購案件之後續作業,如有影響之虞,應以影
    本代之;案件查核完成後,應將調借之案卷檢還原承辦單位歸檔。


九、經事後查核結果,如發現有缺失情事,於簽奉核可後移請承辦單位改
    善,並追蹤其執行情形。


十、事後查核結果若涉有具體不法事證,違失情節重大者,於簽奉核可後
    ,移請承辦單位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或做其他必要之處置。


十一、本作業要點陳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