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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第肆點第一項、「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落實風險控管作為。」
具體策略執行措施。
(二)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政風機構人員應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管理條例」有關職掌之規定,依法辦理政風業務、秉持公正、客觀、超然立場,針對採購辦
理流程,適時建立稽核、受理檢舉、查辦制度,並隨時注意有關採購人員之品德操守。發現機
關辦理採購,有影響採購公正、不當或違法情事之虞者,應即時陳報機關首長妥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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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採購
案件之品質及有效防制弊端,並落實採購過程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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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要點以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金額逾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且具下列事由之採購案件為實施事後稽核之範圍:
(一)同一性質之採購案件,長期由固定重複得標廠商承攬者。
(二)近底價決標者(標比超過95%以上)。
(三)決標標價偏低者(標比低於70%)。
(四)疑似有圍標情事者。
(五)辦理採購作業(送會)過程,錯失比率高者。
(六)得標廠商於相當期間內承攬本機關之採購案件累計次數偏多者。
(七)採購標的之原物料材質、規格等作特殊之限制者。
(八)得標廠商曾有承攬本機關其他採購案件,發生履約重大瑕疵(工程
拆除重作、依約扣款等)情形者。
(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採緊急情事決標者。
(十)其他疑涉不法之異常情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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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承辦採購案件,由本府政風處
負責定期彙整並填具採購案件一覽表後,據以辦理事後稽核或提供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篩選
異常採購案件資料,作為辦理採購業務稽核監督參考,依前揭範圍,適時辦理稽核事宜。
但為避免發生重複稽核監督造成機關(單位)困擾,本府政風機構原則以本府採購稽核小
組當月份所篩選採購案件之稽核監督書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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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事後稽核以書面審查與現地查核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訪查相關人員
及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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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事後稽核,如有涉及採購實務、法令等諮詢,得洽請有關單位會同辦理或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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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閱檔卷資料不得影響採購案件之後續作業,如有影響之虞,應以影本代之;
案件稽核完成後,應將調借之案卷檢還原業務單位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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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稽核結果,如發現有缺失情事,於簽奉核可後移請業務單位改善,並追蹤其執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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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後稽核結果若涉有具體不法事證,違失情節重大者,於簽奉核可後,移
請業務單位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或做其他必要之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