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使縣民知悉肉品來源等資訊,提供肉品
業者張貼安心標章,依據宜蘭縣肉品瘦肉精零檢出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申請對象為本縣肉品販售業及餐飲業,標章格式由本府衛生局
另定之。
三、業者依下列方式申請拒用含瘦肉精肉品自主管理商店證明文件(如附表
一)後,本府衛生局應給予標章:
(一)有加入公會者,請公會輔導鼓勵所屬會員加入自主管理商店,並由
公會轉請本府衛生局申請。
(二)未加入公會者,可逕向本府衛生局申請。
四、業者應保留販售肉品無瘦肉精之安全證明文件,以備本府衛生局查驗;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標章:
(一)經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
(二)營業場所變更與原申請地址不符者。
(三)其他經本府衛生局認有消費安全之疑慮者。
五、本標章期限自請領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延長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