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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縣民知悉肉品來源等資訊,提供肉品業
者張貼安心標章,依據宜蘭縣肉品瘦肉精零檢出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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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申請對象為本縣肉品販售業及餐飲業,標章格式由本府衛生局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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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者依下列方式申請拒用含瘦肉精肉品自主管理商店證明文件(如附
表一)後,本府衛生局應給予標章:
(一)有加入公會者,請公會輔導鼓勵所屬會員加入自主管理商店,
並由公會轉請本府衛生局申請。
(二)未加入公會者,可逕向本府衛生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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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者應保留販售肉品無瘦肉精之安全證明文件,以備本府衛生局查驗;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標章:
(一)經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
(二)營業場所變更與原申請地址不符者。
(三)其他經本府衛生局認有消費安全之疑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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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標章之有效期限為一年,經本府衛生局查驗符合規定者得延長之,每次
延長以一年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