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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各項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要點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九條
    及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應依下列基準辦理。但政府辦理或專案輔導
    農業發展有關計畫所需農作產銷設施者,或特殊需要經檢附產業技術
    服務單位、專家或學者輔導文件者,不在此限:
(一)水稻育苗作業室: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建造以一
      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五公尺。
(二)育苗作業室:建造以一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五公尺。
(三)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樓層不得超過
      二層,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七公尺。
(四)溫室:建造以一層為限,並以鋼鐵材或鍍鋅錏管造,屋頂及外牆之
      材質應全部以採光材質搭建,並配置溫度控制設備及換氣裝置。
      1.花卉類: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六公尺。
      2.其他: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五公尺。
(五)網室:建造以一層為限,屋頂之材質應全部為遮陰網或透光塑膠布
      ,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抽水設施:建造以一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七)乾燥機房:建造以一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
      檢附機型證明文件。
(八)碾米機房:建造以一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六公尺。但機
      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九)農機具室:建造以一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四公尺。但機
      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十)農業資材室:建造以一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四‧五公尺
      。設施屋頂不可增建與農業經營生產無關之構造物。
(十一)集貨及包裝場所:建造以一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六公
        尺。但集貨及包裝處理設備機型特殊,經檢附核備証明文件核准
        者不在此限。
(十二)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建造以一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
        超過五公尺。
(十三)自用堆肥舍:建造以一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三‧五公
        尺。
(十四)農產品加工室:建造以一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八公尺
        。
(十五)消毒室或薰蒸室:建造以一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三‧
        五公尺。
(十六)蓄水設施:
        1.向下開挖者土石不得外運。
        2.屬地面建造者,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二公尺。
(十七)管理室:建造以一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十八)其他農作產銷設施:需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者。
        1.農路:農舍之聯外道路,僅有「個別興建農舍」得以農路辦理
          ,「集村興建農舍」依法係以私設通路辦理。
       (1)供興建個別農舍通行,容許範圍內核定之,限直條狀,必須
            連接通行道路,其設施以寬度四公尺及長度二十五公尺為限
            。
       (2)供農作產銷經營附屬設施,且配合該筆土地已規劃主要農業
            設施使用,其比例原則及整體規劃之完整性應確實考量,容
            許配置原則依設施面積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連接道路以
            寬度四公尺及長度十至十五公尺為限;設施面積未超過三百
            三十平方公尺之連接道路以寬度四公尺及長度十公尺為限;
            設施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之連接道路長度以寬度四公尺
            及長度五公尺為限。
        2.擋土牆: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但土地未經重劃竣工或地
          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3.田埂: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但土地未經重劃竣工或地形
          特殊者不在此限。
(十九)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非建築法第七條規範之雜項建築設施。
(二十)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一層樓為限。
(二十一)自產水產品集貨包裝處理設施:一層樓為限。
(二十二)其他水產養殖經營設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以一層樓為限,如
          增氧設備、機電設備等設施皆非屬建築法第七條規範之雜項建
          築設施,但其他設備高度未超過一‧五公尺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養畜舍: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十公尺。
(二十四)養禽舍: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十公尺。
(二十五)養畜設施之管理室、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燻
          煙消毒室、雛禽處理室、儲蛋室、畜禽產品加工處理室、乳牛
          或乳羊榨乳及儲乳設施,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五公尺。
(二十六)養禽設施之堆肥舍、死廢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廢水處理
          設施,建造以一層為限,建築物最高點不得超過七公尺。
(二十七)申請林業設施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
          表之農業設施種類及分類別規定辦理;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
          許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三、 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