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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實施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適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  細則第十一條及法務部訂頒「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有聚眾、暴力及非理性之陳情

        請請願事件,可能損及本府設施或危害本府人員安全之虞時,本府政風

       處應協助權責單位處理。



三、權責劃分:
(一)本府政風處
      
預警情資蒐報、資料通報、聯繫協調及追蹤情勢發展等。
(二)本府警察局
      
受理集會遊行申請,確認陳情請願地點、群眾人數、發起與領
     
隊人員、主要訴求及現場秩序維護等。
(三)本府相關業務單位
      
與陳情請願主要訴求有關單位,先期風險管理,對於與利益團
     
體或民眾權益有關事務,久懸未決或遭到多數民眾反對,可能
     
發生陳情請願事件醞釀過程之掌握,事先自行妥為疏處外,另
     
應將訊息即時通報政風處及有關單位,嗣後並密切注意情勢發
     
展;疏處不成因應作為,事先備妥與陳情請願訴求有關資料,
     
主管應指派專人出席接見陳情請願民眾,回應陳情請願訴求,
     
事後會場協助回復。
(四)本府秘書處
      
陳情請願事件群眾人數眾多時,應事先完成會場準備作業,原
     
則上以文康中心作為優先使用接見會場。



四、具體作法:
(一)陳情請願預警情資之通報:

                1.本府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應確實掌握轄區狀況,在得知與本府有關

     陳情請願預警情資,應即時通報本府政風處,並協調相關業務單

       位主管疏處,各轄區警分局持續協助處理。

    2.本府各業務單位獲知民眾擬集體至本府陳情請願預警情資時,應

     先期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後陳報縣長室,並通報政風處協調

        聯繫本府警察局協助處理。

(二)本府警察局於獲悉陳情請願狀況後,應於陳情請願民眾未到達

            前調派優勢警力至本府佈署,以維持陳情請願民眾之秩序,確

            保本府之安全。

(三)陳情請願事件協調疏處及疏失責任追究:

1.有預警之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本府各業務單位或政風處應

  即陳報縣長室,縣長室專責秘書偕同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暨承辦

  人員迅速到場妥為疏處。

2.無預警之民眾集體至本府陳情請願時,為民服務中心人員應立

  即陳報縣長室、政風處及聯繫本府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暨承辦人

  員迅速到場疏處,並由政風處聯繫警察局調派優勢警力至本府

  維持秩序。

3.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於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前,應洽借會議室

  並準備茶水,供接見協調時使用。

4.民眾集體至本府陳情請願,到達本府大門時,由警察局調派警

  力將民眾阻隔於大門外,至於是否全部進入或推派代表至府內

  協調,由現場接受陳情業務單位主管決定,再轉請警方配合引

  導或管制民眾進入府內。若現場接受陳情業務單位主管發現陳

  情請願民眾可能藉機進入本府滋擾抗爭或暴力衝突等非理性訴

  求,請本府警察局應調派警力負責大門外警戒及本府周邊設施

  安全維護。

5.本府警察局及各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如未能及時到場處理民眾陳

  請請願事件,致陳情請願事態擴大,並影響本府安全者,相關

  人員疏失責任由本府政風處專案簽報縣長議處。

(四)本府各相關業務單位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避免與群眾

            發生衝突;與陳情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本諸權責,詳加說明

            、協調,期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致圓滿解決。



五、本府各單位人員如發現攜帶危險物品(含爆裂物)民眾欲進入本府陳
        情請願,或在府內發現危險物品(含爆裂物)時,應迅速撥打110電話
       ,請警察局勤務中心派員處理,並通報政風處協助保持現場完整及
        撤離周邊人員。


六、本要點陳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