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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適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
行細則第十一條及法務部訂頒「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
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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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有聚眾、暴力及非理性之陳情請
願事件,可能損及本府設施或危害本府人員安全之虞時,本府政風處應協
助權責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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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責劃分:
(一)本府政風處
預警情資蒐報、資料通報、聯繫協調及追蹤情勢發展等。
(二)本府警察局
受理集會遊行申請,確認陳情請願地點、群眾人數、發起與領隊人員、
主要訴求及現場秩序維護等。
(三)本府相關業務單位
與陳情請願主要訴求有關單位,先期風險管理,對於與利益團體或民眾
權益有關事務,久懸未決或遭到多數民眾反對,可能發生陳情請願事件
醞釀過程之掌握,事先自行妥為疏處外,另應將訊息即時通報政風處及
有關單位,嗣後並密切注意情勢發主管應指派專人出席接見陳情請願民
眾,回應陳情請願訴求,事後會場協助回復。
(四)本府秘書處
陳情請願事件群眾人數眾多時,應事先完成會場準備作業,原則上以文
康中心作為優先使用接見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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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體作法:
(一)陳情請願預警情資之通報:
1.本府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應確實掌握轄區狀況,在得知與本府有關陳情請
願預警情資,應即時通報本府政風處,並協調相關業務單位主管疏處,
各轄區警分局持續協助處理。
2.本府各業務單位獲知民眾擬集體至本府陳情請願預警情資時,應先期瞭
解事件始末及訴求主題後陳報縣長室,並通報政風處協調聯繫本府警察
局協助處理。
(二)本府警察局於獲悉陳情請願狀況後,應於陳情請願民眾未到達前調派優
勢警力至本府佈署,以維持陳情請願民眾之秩序,確保本府之安全。
(三)陳情請願事件協調疏處及疏失責任追究:
1.有預警之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本府各業務單位或政風處應即陳報縣
長室,縣長室專責秘書偕同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暨承辦人員迅速到場妥為
疏處。
2.無預警之民眾集體至本府陳情請願時,為民服務中心人員應立即陳報縣
長室、政風處及聯繫本府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暨承辦人員迅速到場疏處,
並由政風處聯繫警察局調派優勢警力至本府維持秩序。
3.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於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前,應洽借會議室並準備茶
水,供接見協調時使用。
4.民眾集體至本府陳情請願,到達本府大門時,由警察局調派警力將民眾
阻隔於大門外,至於是否全部進入或推派代表至府內協調,由現場接受
陳情業務單位主管決定,再轉請警方配合引導或管制民眾進入府內。若
現場接受陳情業務單位主管發現陳情請願民眾可能藉機進入本府滋擾抗
爭或暴力衝突等非理性訴求,請本府警察局應調派警力負責大門外警戒
及本府周邊設施安全維護。
5.本府警察局及各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如未能及時到場處理民眾陳請請願事
件,致陳情請願事態擴大,並影響本府安全者,相關人員疏失責任由本
府政風處專案簽報議處。
(四)本府各相關業務單位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避免與群眾發生衝
突;與陳情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本諸權責,詳加說明、協調,期使
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致圓滿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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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單位人員如發現攜帶危險物品(含爆裂物)民眾欲進入本府陳情請
願,或在府內發現危險物品(含爆裂物)時,應迅速撥打110電話,請警察
局勤務中心派員處理,並通報政風處協助保持現場完整及撤離周邊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