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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播音系統管理使用須知
民國 91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播音系統(以下簡稱播
    音系統)之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播音系統之管理單位為秘書室(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三、播音系統之使用對象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為原則,其他機關、團
    體、則由為民服務中心代為提出申請。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使用播音系統應填具申請單,經一級主管核章
    ,由管理單位確認後,由使用單位主管指派人員或由管理單位播音。


五、播音時間限於 8:30 至 9:00 及 12:00 至 12:30 及 16:30 至
    17:00 間為限,並以乙次為限。


六、既定活動欲提醒同仁準時參加,以活動前十分鐘播音乙次為限。


七、其他緊急事件,視情況播音。


八、下列情形不得使用播音系統:
(一)產品推銷。
(二)播音尋人、集合。
(三)影響個人聲譽之事項。
(四)與公務無關之事項。


九、本播音系統使用方法如下:
(一)將二播音台之 ALL CALL 開關均打開。
(二)欲播音時,按住其中一台播音台之 TALK  鍵,直至播音結束。
(三)播音結束後,按二播音台之 RESET 鍵,此時即已關閉播音系統。


十、違反本須知者,由管理單位視情節輕重簽報議處,其致播音系統損害
    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本須知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