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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播音系統(以下簡稱播 音系統)之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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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播音系統之管理單位為秘書室(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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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播音系統之使用對象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為原則,其他機關、團 體、則由為民服務中心代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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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使用播音系統應填具申請單,經一級主管核章 ,由管理單位確認後,由使用單位主管指派人員或由管理單位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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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播音時間限於 8:30 至 9:00 及 12:00 至 12:30 及 16:30 至 17:00 間為限,並以乙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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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既定活動欲提醒同仁準時參加,以活動前十分鐘播音乙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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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緊急事件,視情況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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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下列情形不得使用播音系統: (一)產品推銷。 (二)播音尋人、集合。 (三)影響個人聲譽之事項。 (四)與公務無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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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播音系統使用方法如下: (一)將二播音台之 ALL CALL 開關均打開。 (二)欲播音時,按住其中一台播音台之 TALK 鍵,直至播音結束。 (三)播音結束後,按二播音台之 RESET 鍵,此時即已關閉播音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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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反本須知者,由管理單位視情節輕重簽報議處,其致播音系統損害 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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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須知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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