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弘揚敬老美德,推展善良風氣
,並確實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甄選標準:
(一)長青楷模:凡年逾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不限性別與職業,最近五
年內,具下列事蹟之一有佐證者:
1.推展老人精神不朽、智慧、經驗分享,具有具體事功表現者。(
佔十分)
2.生活克勤克儉,教導兒女有成,博得社區鄰里讚譽者。(佔二十
分)
3.熱心社會公益,經常幫助孤苦,確有顯著事實者。(佔三十分)
4.長期獻身老人暨志願服務工作,表現卓著確有事證者。(佔三十
分)
5.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示範者。(佔十分)
(二)敬老楷模:凡在最近五年內,不限性別與年齡、職業,具有下列事
蹟之一有佐證者
1.提倡關懷敬老並能身體力行,具有事實表現者。(佔三十分)
2.長期悉心照顧老人,足為楷模者。(佔二十分)
3.捐獻金錢,土地或物資等,提供作為敬老福利者。(佔二十分)
4.運用工作專業,長期獻身老人暨志願服務,表現卓著者。(佔二
十分)
5.其他敬老措施,表現優異者。(佔十分)
三、選拔對象及來源:
(一)鄉(鎮、市)級代表:
1.以各鄉、鎮、市為選拔單位,每一單位應選拔長青暨敬老楷模代
表各一人,計二十四人。
2.各鄉、鎮、市公所應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共同組成評
選委員會,就各單位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客觀
評審。
3.鄉、鎮、市級長青暨敬老楷模代表之產生,應經由各鄉、鎮、市
公所推薦(以戶籍在各該鄉、鎮、市者為限),每一單位以各一
人為限,不得重複。
(二)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推薦之長青暨敬老楷模代表:
1.本縣合法立案二年以上會務運作正常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經
依本要點選拔符合條件者,檢附同意推薦之理、監事(董事)會
議紀錄乙份及推薦表推薦參加評選,每一單位得初選長青暨敬老
楷模代表各一人,薦送本府複審。
2.本府應邀請轄內機關、學校、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評長
青暨敬老楷模選委員會,就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推薦候選人中評
審出長青楷模、敬老楷模代表各二至三位。
四、表揚方式:配合本府辦理敬老相關活動時予以表揚。
五、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必要時得補助或委託
本縣老人福利機構或團體協助辦理。
六、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