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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弘揚敬老美德,推展善良風氣,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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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甄選標準: (一)長青楷模: 凡年逾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不限性別與職業,最近五 年內,具下列事蹟之一有佐證者: 1.推展老人精神不朽、智慧、經驗分享,具有具體事功表現者。(佔十 分) 2.生活克勤克儉,教導兒女有成,博得社區鄰里讚譽者。(佔二十分) 3.熱心社會公益,經常幫助孤苦,確有顯著事實者。(佔三十分) 4.長期獻身老人暨志願服務工作,表現卓著者。(佔三十分) 5.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示範者。(佔十分) (二)敬老楷模:凡在最近五年內,不限性別與年齡、職業,具有下列事 蹟之一有佐證者 1.提倡關懷敬老並能身體力行,具有事實表現者。(佔三十分) 2.長期悉心照顧老人,足為楷模者。(佔二十分) 3.捐獻金錢,土地或物資等,提供作為敬老福利者。(佔二十分) 4.運用工作專業,長期獻身老人暨志願服務,表現卓著者。(佔二 十分) 5.其他敬老措施,表現優異者。(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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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對象及來源: (一)由鄉(鎮、市)公所推薦者: 1.以各鄉、鎮、市為選拔單位,並依照各單位老人人口數比例產生之。 老人人口數每五ΟΟΟ人以下者,選拔長青暨敬老楷模代表各一人; 五ΟΟ一人以上至一ΟΟΟΟ人以下者,各選拔二人;一ΟΟΟ一人以上者 各選拔三人,合計四十人。 2.各鄉、鎮、市公所應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共同組成評 選委員會,就各單位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客觀 評審。 3.鄉、鎮、市級長青暨敬老楷模代表之產生,應經由各鄉、鎮、市 公所推薦(以戶籍在各該鄉、鎮、市者為限),每一鄉、鎮、市 依前述比例原則產生,所推薦人員不得具有雙重身分。 (二)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推薦者: 1.本縣合法立案二年以上會務運作正常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經 依本要點選拔符合條件者,檢附理、監事(董事)同意推薦之會 議紀錄乙份及推薦表推薦參加評選,每一單位得初選長青暨敬老 楷模代表各一人,薦送本府複審。 2.本府應邀請轄內機關、學校、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評選委 員會,就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推薦候選人中評審出長青楷模、敬老 楷模代表各二至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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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揚方式:配合本府辦理敬老相關活動時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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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亦得補助或委託 本縣老人福利機構或團體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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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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