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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修正「宜蘭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第4點、新增第8點
法規內容:

一、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受國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
    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簡稱國中補校) 置校長一人,由原
    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
    、總務主任、幹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必要時依規定
    約僱專任幹事,其員額編制如附表一。


三、國中補校教師,得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專任為原則。由原校
    教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國中與補校合計以九小時為限,其餘由原
    校以外之教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各依授課時
    數,比照國中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鐘點費。


四、 學校行政職務、導師職務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除有受員額編制限制之情形外,不得同時兼任行政職務及導師職務,並同時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及導師費;國中教師兼導師者,則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費標準支給導師費。

五、國中補校兼任行政人員、約僱幹事,月支工作補助費、交通費、約僱
    酬金,工友應以覈實報領加班費方式計支,其支給標準如附表二。


六、國中補校免收學雜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七、學生成績考查依「宜蘭縣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規定
    辦理。


八、國中補校每班人數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未達規定者,應進行併班,情形特殊者,得報請縣府同意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