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各級學校參加全國學生藝術比賽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音樂、舞蹈、偶戲團隊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實施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縣內各級學校音樂、舞蹈、戲劇教育水準,以落實藝術教育扎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本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所籌組之音樂、舞蹈、戲劇團隊。

()本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內高中之音樂、舞蹈個人。



三、補助人數如下:

()團體組補助人數為參加比賽之隊職員及選手,並依參賽選手人數,四十五人以下補助隊職員二人,四十五人以上補助隊職員四人。

()個人組補助為參加比賽之選手。



四、補助原則以本府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獲選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之團隊及個人為限。



五、補助標準:

()車資:以租車車資計算,每天每部車新台幣(以下同)九千元。團體組七人以下及個人組以莒光號票價補助。

()膳費:每人每天一百五十元。

()宿費:每人每天四百元。(若賽事舉辦地點在宜蘭縣則不予補助)



六、本府於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賽程抽籤會議後,主動簽辦撥款。



七、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之學校,因故未與賽者,應繳回補助款項。



八、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之學校,於比賽期間,發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繳回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