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各級學校參加全國學生藝術比賽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多字第111017939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
    級學校音樂、舞蹈、戲劇教育水準,以落實藝術教育扎根,訂
    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所籌組之音樂、舞蹈及戲劇
        團隊。
    (二)本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內高中之音樂、舞蹈及
        戲劇個人。
三、補助人數如下:
    (一)以團隊名義參賽者,按選手人數補助。選手人數四十五人
        以下另補助隊職員二人,超過四十五人補助隊職員四人。
    (二)以個人名義參賽者,按參賽人數補助。
四、受補助對象之資格,以參加本府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戲
    劇比賽,並獲選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之團隊或
    個人為限。
五、補助標準:
    (一)車資:
        1.以團隊名義參賽者,補助如下:
          (1)宜蘭縣外:參賽學生十五人以下者,補助一輛中型
             巴士專車車資,每天每輛以一萬元為原則;十六人
             以上者,補助一輛大型巴士專車車資,每天每輛以
             一萬二千元為原則。
          (2)宜蘭縣內:參賽學生十五人以下者,補助一輛中型
             巴士專車車資,每天每輛以四千五百元為原則;十
             六人以上者,補助一輛大型巴士專車車資,每天每
             輛以六千元為原則。
        2.以個人名義參賽者,補助相當於自強號票價之車資。
        3.參賽項目為管樂、管絃樂、打擊樂、國樂,或其他經本
          府認定所需器材不適於隨身攜帶於專車上者,每次補助
          貨車車資八千元。
   (二)膳食費:每人每天二百元。
   (三)住宿費:每人每天六百元。但賽事於本縣舉辦者,不予補
       助。
   (四)依補助項目覈實補助,本府得視年度預算額度統籌調整。
六、本府於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賽程抽籤會議後,主動
    簽辦撥款。
七、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之學校,
    其選手因故未與賽者,學校應按人數繳回補助款項。
八、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之學校
    ,於比賽期間,發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
    依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繳回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