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教育部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台體(二)字第Ο九五ΟΟ六ΟΟ三四D
號函及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台體(二)字第Ο九五Ο一二四四五四D
號函辦理。
二、依據「學校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菸害防制法」相關
規定辦理。
三、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推動轄區「健康促進學校」示範縣市工作實
施計畫。
貳、目的:
一、追求符合學生健康福祉的最大利益,政府與民間組織通力合作,努力
邁向我國健康促進學校發展之願景。
二、藉由健康促進學校在地輔導團(以下簡稱在地輔導團)輔導與評審,
鼓勵各級學校加入「健康促進學校」行列,積極建立本縣健康促進學
校落實衛生保健工作成為「健康促進學校-示範學校-種子學校」,
以提昇校園學生、教職員工及社區對衛生保健的重視及健康服務品質
。
三、透過健康促進學校評審與輔導:
1.瞭解全縣健康促進學校學童健康與衛生業務現況。
2.對未獲得健康促進學校頒獎之學校鼓勵輔導實地進行。
3.提供學童與青少年良好的視力、口腔、健康保健生活技能及健康等
照護。
4.鼓勵學校及社區相關工作人員士氣及敬業團結榮譽精神。
參、承辦機關(單位):
主辦: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協辦:本縣在地輔導團。
肆、評選資料期程:
參與評選對象應備齊上年度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之資料
,送評選機關評核。
伍、評選獎勵對象:
一、A 組:教育部遴選補助學校
二、B 組:本縣補助學校
三、C 組:未獲補助有意願申請之學校(自九十六學年度起辦理)
陸、評選項目配分及評選類別:
一、項目配分:下列一至六款合計一百分,第七款得經評審評定予以加分。
1.學校衛生政策(十六分)
2.學校物質環境(十八分)
3.學校社會環境(十六分)
4.社區關係(十六分)
5.個人健康技能(十八分)
6.健康服務(十六分)
7.具特色項目(計五個項目,每項以一分計算)
二、評選類別:
分為 A、B、C 三組評選、各組評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八
十九至八十分者為優等。
柒、評分方式:
一、自評:學校依各校辦理之議題,以六大範疇每項一冊,最多六冊,如
有學校辦理「具特色項目」得增加一冊,審慎予以評分,具體呈現,
並備資料複評。
二、複評:由在地輔導團每年三至五月訪查及評選。
捌、獎勵與輔導:
一、經評選為特優及優等者,將公開予以表揚,並頒發獎牌乙面。
二、將獲獎名單建置於本府教育局網站並發佈媒體。
三、經評選為特優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辦理敘獎:每校共計五人(含校長)核予二人嘉獎二次,二人嘉獎
一次。
四、經評選為優等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辦理敘獎:每校共計四人(含校長)核予二人嘉獎二次,二人嘉獎
一次。
玖、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拾、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