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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健康促進學校磐石獎評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字第1010011644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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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要點依學校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菸害防制法、教育部九十
        五年五月十一日台體(二)字第Ο九五ΟΟ六ΟΟ三四
D號函及九十五年
        九月十九日同字第Ο九五Ο一二四四五四
D號函暨宜蘭縣(以下簡稱本
        縣)推動轄區健康促進學校工作實施計畫訂定之。

貳、目的:
一、落實學校衛生法,鼓勵各級學校以健康促進學校模式加入健康促進學
        校行列,並邁向臺灣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
二、追求符合學生健康福祉的最大利益,結合政府與民間組織協助校園學
        生、教職員工推動健康促進活動,努力邁向我國健康促進學校發展之
        願景。
三、透過健康促進學校在地輔導團(以下簡稱在地輔導團)之輔導以達到下
        列目標:
  ()瞭解全縣各國小、國中學校推動學生健康與衛生業務現況。
  ()提供兒童與青少年良好的視力、口腔、體位…等健康促進議題之生活
         技能,並提昇師生自我健康照護能力。
  ()對未能獲獎之學校,實地進行陪伴輔導及鼓勵。

參、承辦單位:
        主辦: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協辦:本縣在地輔導團。

肆、評選資料期程:
一、各學校應備齊上年度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之資料參與評
        選。
二、依成果規定模式填送資料送至各鄉鎮市(國小、國中)策略聯盟中心
        學校彙整,各鄉鎮市(國小、國中)策略聯盟中心學校資料彙整後一
        併送審評核。
三、於本縣健康促進學校網站,線上資料建檔供查詢。

伍、評選獎勵對象:共三大類。
一、各鄉鎮市(國小、國中)健康促進策略聯盟中心學校組
二、學校組
三、社區有功人員組

陸、評選項目: 
 
一、衛生政策。 
 
二、物質環境。 
 
三、社會環境。
 
四、社區關係。
 
五、個人健康技能。
 
六、健康服務。
 
七、具特色項目。

柒、評分方式:
一、初評(全面線上評核):由在地輔導團委員線上評選,成績占五十%
        。
二、複評(訪視輔導機制):由在地輔導團委員或學校評鑑委員到校或集
        中訪視評選,成績占五十%。

捌、評選標準:各鄉鎮市(國小、國中)健康促進策略聯盟中心學校組、
        學校組、社區有功人員組,共三大類,無則從缺。
一、各鄉鎮市(國小、國中)健康促進策略聯盟中心學校組:以所屬鄉鎮
        市各校初評總平均分數占五十%,健康促進策略聯盟中心學校複評分
        數占五十%方式計算成績。
 ()依成績排序取二組特優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乙座。
 ()依成績排序取二組優等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乙紙。
二、學校組:
()標竿學校:依初評成績排序取前八至十二名進入複評,取前六名,頒
       發獎牌(掛牌)乙座。
()種子學校:學校初評分數及所屬鄉鎮市健康促進策略聯盟中心學校複
       評分數各占五十%方式計算成績,取前十二名(扣除標竿學校),頒
       發獎狀乙紙。
()國際認證學校(依教育部及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
      證」審核結果):
   1.金質獎:金獎獎牌乙面(由中央頒發)。
   2.銀、銅質獎:銀獎獎牌或銅獎獎狀乙面(由中央頒發)。
()尚待改進學校:初評成績未達七十分,進行簡報、校園實地訪視、資
       料審查、座談等複評作業,至合格為止,並列為下學年度重點輔導學
       校。
三、社區有功人員組:由各個鄉鎮市(國小、國中)健康促進策略聯盟中
        心學校及標竿學校,推薦若干名,頒發獎狀乙紙。

 

玖、獎勵與輔導:同時獲得獎項者,擇優敘獎與免考評,不得重複或累計
        敘獎。
一、獲獎名單公告於本縣健康促進學校網站及教育處資訊網,並於媒體發
        布。
二、獎勵方式:依本府所屬學校校長教師及所屬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辦理敘
        獎:
 ()各鄉鎮市(國小、國中)健康促進策略聯盟中心學校組:(以不超過受
       考核單位之四分之一為限
)
    1.經評選成績為特優,取二組:
 (1)各鄉鎮市(國小、國中)健康促進策略聯盟中心學校組:
           共計四人核予三人嘉獎二次,一人(校長)嘉獎一次,並免初評一
           年。
2)策略聯盟之各校:
          共計三人(不含校長)核予二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
   2.經評選成績為優等,取二組:
1)各鄉鎮市(國小、國中)健康促進策略聯盟中心學校組:
          共計三人核予二人嘉獎二次,一人(校長)嘉獎一次。
2)策略聯盟之各校:
          共計二人(不含校長)核予一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
()學校組:
       1.標竿學校六校:共計四人核予三人嘉獎二次,一人(校長)嘉獎一次,
          並免初評一年。
       2.種子學校十二校:共計三人核予二人嘉獎二次,一人(校長)嘉獎一
          次。
       3.國際認證學校:
1)金質獎:共計五人核予三人記功一次,二人(含校長)嘉獎二次,並免
          初評二年。
2)銀、銅質獎:共計四人核予二人記功一次,二人(含校長)嘉獎二次,
          並免初評一年。
(三)社區有功人員組:
          由各個鄉鎮市(國小、國中)健康促進策略聯盟中心學校及標竿學校
          推薦之社區有功人員若干名。如係公務人員則函請該員所屬機關單位
          依權責敘獎。
三、獲頒上揭「各鄉鎮市(國小、國中)健康促進策略聯盟中心學校組、學
        校組」之學校,負有協助本縣健康促進學校推動之義務,如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