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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巷道禁停車輛管制辦法
民國 93 年 03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整頓巷道停車秩序以維護公眾安全,避免
妨礙救災車輛通行,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 巷道內車輛停放管制,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巷道,係指路寬八公尺以下,主要提供兩旁人車直接出入之道
路。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巷道之相關交通標誌、標線之設置及維護單位為各鄉鎮市公所
;並由警察機關負責取締違規停車。

第 5 條
本縣巷道內車輛停放管制原則如下:
一 寬度未達五公尺者,雙邊劃設黃線並豎立「禁停汽車」標誌牌面 (附
    牌標示禁停車種為四輪以上汽車,禁停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
    ,機車應順向停車,並不得妨礙通行。
二 寬度在五公尺以上未達七公尺者,可分單、雙月單側停車。
三 寬度在七公尺以上者,可雙側停車。
四  巷道內之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劃設紅線不得臨時停車,並
    不得堆置雜物。
前項第二、三款所稱之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
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第 6 條
巷道停車管制設施之設置,主管機關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辦理。

第 7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
條規定處罰。

第 8 條
本辦法自公布後一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