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整頓巷道停車秩序以維護公眾安全,避免 妨礙救災車輛通行,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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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 巷道內車輛停放管制,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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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巷道,係指路寬八公尺以下,主要提供兩旁人車直接出入之道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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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巷道之相關交通標誌、標線之設置及維護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並由警察機關負責取締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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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巷道內車輛停放管制原則如下:
一、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未達五公尺者,雙邊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寬度在五公尺以上未達七公尺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囊底路巷道長度未達三十公尺,雙向長度未達六十公尺者,得經當地鄉(鎮、市)公所邀集交通、警政及消防單位會勘,得開放雙側停車。
(二)單側開放停車者,禁止臨時停車側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線。
(三)分單雙月停車者,雙側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線,配置禁止臨時停車標誌(如附圖),並掛設附牌。
三、寬度在七公尺以上者,可雙側停車。
四、巷道內之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並不得堆置雜物。
前項第二、三款所稱之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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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巷道停車管制設施之設置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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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 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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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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