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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
等相關事項,特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
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
代理。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
    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
    訓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策劃、動員演練、救災資源、消防水源
    之整備與運用管理及民力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三、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策
    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
    調等事項。
四、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及相關政策之策劃與推動、天然災害及防救
    業務之統籌應變與相關單位之協調與整合等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等
    事項。
六、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專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執行與消防替代役管理等事項。
七、行政科:研考、文書、檔案管理、出納、公關、法制、印信、財產管理
    、事務管理、車輛管理、廳舍管理、採購業務、裝備統籌調配及管理等
    事項。
八、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項
    救災救護服務統計分析與資、通訊業務處理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科員、技士、分隊
長、小隊長、技佐、隊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5 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第一、第二消防大隊,大隊下設分隊,依法
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防災防火宣導事項。
第 6 條
本局消防分隊,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增
設之。
第 7 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需
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核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