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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社區大學畢業證書授予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宜蘭縣社區大學委託辦理契約書」第二條第三款及「宜蘭縣社
    區大學設置要點」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社區大學採學分制,學員修畢課程學分總數達一二八個學分(含
    學術性課程四十八學分,社區社團課程四十學分,生活藝能性課程四
    十學分),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發宜蘭社區大學畢業證
    書。


三、學術性課程需修滿四十八學分,其中「人文」、「社會」、「自然科
    學」應達十六學分以上。


四、宜蘭社區大學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受理學員畢業證書之申請
    。


五、申請宜蘭社區大學畢業證書,應檢具學分證明書文件、照片及綜合學
    習報告。


六、畢業證書申請案由宜蘭社區大學行政單位受理並審查書面資料通過,
    提送宜蘭社區大學課程審查委員會複審,審查核可,列冊呈報本府核
    備。


七、宜蘭社區大學畢業證書由宜蘭縣縣長及宜蘭社區大學校長聯名頒授。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