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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七條
第二項及宜蘭縣社區大學設置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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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習證明:指宜蘭縣社區大學學員(以下簡稱學員)學習
成績及格者,由宜蘭縣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區大學)發
給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
(二)學習證書:指學員學習成就符合第三點規定,由宜蘭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發給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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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員修習取得本準則第五條規定之學分總數者,得於每學期結
束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習證明、照片及綜合學
習報告,向就讀之社區大學提出申請學習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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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區大學受理前點申請後,應提送社區大學學習證書審查委員
會審查,並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學習證書申請人名冊
及委員會審查意見,函報本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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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應自收受前點資料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於核定後
,以書面通知社區大學轉知學員;審查通過者,發給學習證書
。
學員不服本府前項核定時,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複查;本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送交宜蘭縣社區大學審議會審查,並將複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學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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