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多字第111019266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七條
    第二項及宜蘭縣社區大學設置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習證明:指宜蘭縣社區大學學員(以下簡稱學員)學習
        成績及格者,由宜蘭縣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區大學)發
        給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
    (二)學習證書:指學員學習成就符合第三點規定,由宜蘭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發給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
 
三、學員修習取得本準則第五條規定之學分總數者,得於每學期結
    束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習證明、照片及綜合學
    習報告,向就讀之社區大學提出申請學習證書。
 
四、社區大學受理前點申請後,應提送社區大學學習證書審查委員
    會審查,並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學習證書申請人名冊
    及委員會審查意見,函報本府審查。
 
五、本府應自收受前點資料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於核定後
    ,以書面通知社區大學轉知學員;審查通過者,發給學習證書
    。
    學員不服本府前項核定時,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複查;本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送交宜蘭縣社區大學審議會審查,並將複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學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