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社區大學委託辦理實施計畫
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公私立大專院校或依法登記之文
    教類財團法人辦理社區大學,特訂定本計畫。


二、社區大學招收年滿十八歲以上之社區民眾,不限學歷。提供其人文素
    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會健全公民之終身學習課程,並配合縣政發展
    需要,開設現代公民學程。


三、社區大學委託辦理(以下簡稱委辦)時,本府應就社區大學之委辦條
    件、委辦方式、委辦期間、委辦經費、收費標準、申請條件及申請期
    間等事項公告之。


四、委辦事項應以書面契約為之。


五、公、私立大專院校或依法登記之文教類財團法人申請辦理社區大學,
    應依招標文件備妥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


六、獲選單位應於獲選後三十日內與本府簽訂委辦契約書,逾期視為放棄
    ,並由本府決定由次一順位者遞補或再舉行評選。


七、委辦契約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辦理績效優良者,本府得同意續約,
    惟以一次為限。


八、受委託單位須於簽約後一個月內將詳細工作計畫、經費概算等相關文
    件報本府核定。


九、本府提供之委辦經費,以學期為單位,分二期撥付,由受委託單位開
    設專戶,專款專用。並依會計程序有關規定,於每學期末將經費運用
    情形表送本府備查。
    除前項經費外,不足部分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籌措,並於當年度課程結
    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成果報告書及收支明細列冊送本府核備。


十、受委託單位除依核定收費標準外,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另立名目加收
    任何費用。


十一、社區大學每年分兩學期招生,並應於每學期招生前一個月,將招生
      簡章報本府核備後始得招生。


十二、本府對於社區大學,得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輔導與評鑑,並做為是
      否繼續委託之依據。
     前項評鑑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評鑑甲等者,得繼續接受委託;
      列乙等者必預提出改善計畫,限期改善,始能繼續接受委託;列丙
      等者,本府得終止委辦契約。


十三、受委託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委辦契約:
  (一)不依核定計畫執行。
  (二)轉讓他人管理者或簽約後兩個月內不辦妥必要事項。
  (三)擅自將本府所提供之建築物、設施設備,全部或部分移轉、出租
        、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讓與第三人,或供委託營運計畫以外業務使
        用。
  (四)評鑑小組評鑑為乙等,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仍
        不符合要求。
  (五)經評鑑小組評鑑為丙等。
  (六)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本府之查核、評鑑或對業務、財務、鑑
        等內容為不實陳報。
  (七)從事委託辦理營運計畫以外之業務。
  (八)違反委辦契約書之約定。
  (九)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十四、委辦契約訂定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雙方得以書面要求變更契
      約內容:
  (一)相關政策或法令有變更。
  (二)委託執行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有變更必要。
    依前項規定請求變更契約書內容者,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之一方於
    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書內容後,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答覆,逾期未
    答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十五、本府每年度提供之委辦經費額度以委辦契約所定金額為準,惟本縣
      議會審議後相關經費倘有刪減,本府得要求受委託單位修正契約及
      營運計畫內容或終止契約。


十六、委辦契約期限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委辦契約時,受委託單位應於二
      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手續,並搬離辦公室及繳還設備。如有遲延或
      毀損、滅失相關設備或其他財物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七、本計畫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