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加強便民服務及促進行政效能。
二、目標:針對無土地漲價數之土地移轉案件,採隨到隨辦,從收件到核
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 1 小時內完成。另申報人為外縣市民眾,
並同時符合三、(二)各款者,從收件到核發土地增值稅證明書半日
內完成。
三、適用條件及對象
(一)申報人為轄內民眾,並同時符合以下各款者:
1.依現值申報書所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小於或等於前次移轉現值
或原地價之一般簡易案件,但不含分割、合併及調整原地價案件
。
2.權利人與義務人各為 1 人者。
3.每人每天申報在 3 件以內者。
4.證件完備齊全,並於當日下午 4 點前親自申報收件者。
(二)申報人為外縣市民眾,並同時符合以下各款者:
1.土地增值稅稅額在 100 萬以下,非屬特殊案件不須另行查核,
且移轉之土地義務人或贈與人未超過 2 人以上者,一般案件亦
可受理。
2.每人每天申報在 3 件以內者。
3.證件完備齊全,並於當日下午 2 點前親自申報收件者,於當日
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款書。
符合(一)要件之簡易案件,於 1 小時內完成,一般案件半日內完
成。
四、作業方式
(一)於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櫃台全面成立「快速發單專櫃」,就無漲價
數免納土地增值稅之一般簡易案件,及外縣市民眾申報土地現值之
案件,負責收件,經初審後即交承辦人,簡易案件於 1 小時,一
般案件於半日內發單。
(二)另派專人每天下午 4:00 以前將上午辦理快速發單案之土地增值
稅申報書第一、二聯送地政事務所,下午申辦之案件則於翌日上午
9:00 以前送地政事務所,俾納稅義務人能儘速完成土地移轉登記
事宜。
(三)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櫃台應設專簿,登記受理快速發單案件。
五、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