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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經收稅款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公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參照出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目的
為加強便民服務及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將經收稅款納入本局自行收納保管之收入種類。


三、經收範圍
(一)本局查(核)定開徵稅款及罰鍰。
(二)本局移送行政執行案件滯納稅款及罰鍰。


四、作業方式
(一)總局設置經收稅款櫃台,於辦公時間執行經收稅款業務,當日所收稅款應
    存放金庫妥為保管。為配合台灣銀行收款人員收款作業,經收稅款結帳時
    間,平常日為下班前半小時,每月月底則為下班前一小時,結帳時間停止
    收款。
(二)納稅義務人以現金或金融機構即期票據繳納稅款時,收款人應以條碼閱讀
    器讀取繳款書條碼或登打繳款書相關資料,同時列印經收稅款二聯單(如
    附表一,含留存聯及證明聯),在繳款書及經收稅款二聯單各聯加蓋含收
    款人姓名及收款日期之收款戳章後,將繳款書收據聯及經收稅款證明聯交
    納稅義務人收執。
(三)收款人每日(遇停止上班等特殊情形時,於次工作日)下班前應將所收稅
    款及繳款書收款機構留存聯點交給台灣銀行收款人員,並留存收付款項清
    單乙聯(如附表二),併同經收稅款留存聯及日報表(如附表三),於次
    工作日十時前陳核後收存備查。
(四)為配合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收款需要,每年4月21日至6月20
    日及11月21日至12月20日由台灣銀行宜蘭分行派員協助代收稅款,本局在
    此期間內暫停經收稅款。


五、管制措施
(一)經收稅款二聯單以報表紙套版列印,由資訊管理科依據單照管理作業管制
    。
(二)本項業務納入事務檢核小組設置要點檢查項目定期抽核,加強管制。

六、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報公庫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