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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經收稅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宜財稅行字第112005581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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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公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參照出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目的
    為加強便民服務及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將經收稅款納入本局
    自行收納保管之收入種類。
三、經收範圍
(一)本局查(核)定開徵稅款及罰鍰。
(二)本局移送行政執行案件滯納稅款及罰鍰。
四、經收地點及繳款方式
(一)宜蘭本局:納稅義務人得以現金、即期支票、信用卡及感應式行動
    支付(以下簡稱行動支付)為之。
(二)羅東分局:納稅義務人僅得以信用卡及行動支付為之。
(三)宜蘭監理站地方稅服務據點:納稅義務人僅得以信用卡及行動支付
    為之。
    信用卡及行動支付以參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以下簡稱
    聯卡中心)「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之發卡機構為限。
五、作業方式
(一)經收稅款櫃臺於辦公時間執行經收稅款業務。宜蘭本局配合台灣銀
    行收款人員收款作業,經收稅款結帳時間,平常日為下班前半小時
    ,每月月底則為下班前1小時,每日結帳後仍有收入款項,應記入
    現金暫記簿,次工作日再補行正式登帳。
(二)繳款人繳納稅款時,收款人應以條碼閱讀器讀取繳款書條碼或登打
    繳款書相關資料,同時列印經收稅款二聯單(附表一),在繳款書
    及經收稅款二聯單各聯加蓋含收款人姓名及收款日期之收款戳章後
    ,將繳款書收據聯及經收稅款證明聯交繳款人收執;以信用卡繳稅
    者,經確認刷卡金額無誤及核對信用卡簽單簽名與持卡人簽名是否
    相符後,連同簽單交還繳款人。
(三)稅款以現金、即期支票繳納者,應存放金庫妥為保管。收款人每日
    (遇停止上班等特殊情形時,於次工作日)下班前應將所收稅款及繳
    款書收款機構留存聯點交台灣銀行收款人員,並留存收付款項清單
    乙聯(附表二),併同經收稅款留存聯及日報表(現金)(附表三),於
    次工作日10時前陳核後收存備查。
(四)稅款以信用卡、行動支付繳納者,宜蘭本局收款人應於次工作日確
    認聯卡中心已將前日刷卡款項匯入本局保管金專戶後,開立該專戶
    同額支票,併繳款書收款機構留存聯點交台灣銀行收款人員。日報
    表(信用卡)(附表四)及信用卡刷卡明細清單,連同前款表單一併陳
    核。
(五)配合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收款需要,每年4月21日至6
    月20日及11月21日至12月20日另請台灣銀行宜蘭分行派員協助代收
    稅款。但上述期間得經雙方協議調整。
六、管制措施
(一)經收稅款二聯單以報表紙套版列印,由資訊管理科依據單照管理作
    業管制。
(二)信用卡刷卡產出之持卡人簽名聯,應黏貼於經收稅款留存聯上並註
    記信用卡卡號,以供稽核。
(三)本項業務納入事務檢核小組設置要點檢查項目定期抽核,加強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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