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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遷調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訂定本要點。


二、為保障教師工作權,有效運用教育人力,凡學校之超額教師應予遷調他校
    服務。


三、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減班、停辦、解散時,致教師現有員額
    超過核定編制員額數之教師。
    兩校以上整併、分校分班裁併或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者,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教師遷調作業。


四、有超額教師之學校,不得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教師,提列為超額
    教師名單。


五、 作業原則如下:
(一) 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調查教師意願,以自願為優先,填寫超額教師
     積分表,將普通班及特教班(含身障及資優)教師積分分開計列,交由各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於本府訂定期限前,依積分排序,提列超額教
     師名單(附件一)與積分表(附件二),送本府教育處辦理遷調作業。
     國民中學應依當學年度領域(科別)授課時數提次學年度教師排課分析
     表,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依當學年度教學人員之師資結構計算各領域
     (科別)教師員額比例,由領域(科別)超額節數比較高者填寫超額教
     師積分表。
(二) 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因教師請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公假
     與其他留職停薪等事由,請假期滿一學年以上者,本府得保留相等人數
     之超額教師,免予調動。
(三) 當學年度八月起至翌年七月底止因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
     服兵役、公假與其它留職停薪等情事,依法請假期滿一學年以上之教師
     ,不得列入超額教師員額。
(四) 國民中學應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依十二年國教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所列領域最高授課節數(不採計彈性課程為原則),審酌當學年度師資
     結構,依據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原則實施要點,
     以基本節數計算,不列兼任行政減課或專案減課,審定次學年度教師排
     課分析表,先將超額節數比例最高之領域列為超額領域,再由該超額領
    域按科別計算超額節數,據以提列超額教師名單。
(五) 學校基於教學及學生輔導工作需要,當學年度下列教師不得列入超額教
     師名單:
  1、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且具有國中輔導活動科合格教師證書。
  2、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且具有國小輔導專長資格、任教英語科目教師
     且具有國小英語專長資格及英語授課節數達應授節數二分之一以上。
(六) 商借至本府者,其服務年資應列入超額積分表本校服務年資。具下列年
     資者,其服務年資應不列入超額積分表學校服務年資:
  1、留職停薪之期間。
  2、現為普通班教師,前任教特教班且具有特教合格教師證之期間。
  3、未具正式編制教師身分前服兵役之期間。
(七) 遷調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1、遷調作業由本府教育處主管人員擔任主持人,並邀請本縣教師團體參加
     。
  2、學校提報缺額送本府教育處製成缺額表,公布縣內各校供超額作業之缺
     額及超額教師人數。
  3、超額教師選填志願表方式如下:
   (1)國民中學:得填具全縣符合其領域(科別)出缺學校。
   (2)國民小學:得填具全縣符合其志願之出缺學校。
  4、因兩校以上整併、分班分校裁併或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比照本要點參加
     分發之教師,其原服務學校之服務年資積分不計入新分發學校累計計算
     ;分校分班員額納入本校員額計算。
  5、遷調作業程序如下:
   (1)凡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兩校以上整併、分校分班裁併,於縣內介聘前依
      本要點辦理。
   (2)凡學校減班、停班、解散、員額縮減,於縣內外介聘後依本要點辦理。
  6 、遷調作業分發積分比序如下:
   (1)國民中學:依其積分高低依序為同領域同科別、同領域不同科別、其他
      第二專長。
   (2)國民小學:依其積分高低按志願依序遷調,若積分相同者則依年齡、本
      縣服務年資、服務總年資逐項比序。各比序項目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
  7、超額教師積分相同選填之志願亦相同者,其作業順序如下:
   (1)以年長者優先遷調。(採計至出生年齡依年、月、日順序比較)
   (2)抽籤方式處理。
  8、依前二目規定仍無法辦理遷調作業時,由本府協調處理。
  9、選填志願後,依分發程序及積分高低依序唱名分發,由本府當場宣布遷
     調學校,學校及遷調教師不得藉故拒絕。
(八) 超額教師遷調他校服務,以各校開列之現有缺額為準,除有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外,被遷調之學校不得藉故拒絕。
(九) 各校新聘教師評審作業應於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處理。
(十) 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自當學年度八月起至翌年
     七月三十一止,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師;在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
     教師出缺者,為避免影響課務安排損及學生學習權益,已超額遷調他校
     之教師不再遷調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異議。


六、當學年度超額教師無缺可供遷調時,商借至本府教育處辦理專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