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
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平時動員
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
綜合準備,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及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
救,並於戰時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
難,並維持本府所屬各機關緊急應變及民眾基本生活需要之目的。特
設宜蘭縣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四、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分由本府副縣長
一人、秘書長、本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任,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
各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派兼之。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 1 人由秘書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會報事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秘書處派員兼任。各鄉(鎮、市)
公所應指定相關單位及人員兼辦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業務。
六、本會報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七、本會報每年舉行會議二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或副
召集人主持; 各會議之召開均得與縣災害防救會報及戰力綜合協調會
報之年度定期會議一併實施。
八、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暨有關
機關派員列席。
九、本會報決議事項,經核定後,依相關性質分交各有關機關執行之。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
本府各單位平時實施演習與測驗事項,由本府各相關主辦單位納入年
度施政計畫,編列預算實施。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